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37 條規定,船舶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效力追及分割後標的或賣得價金。
Q · 合夥人偷偷把他的船份拿去抵押,後來拆夥分割,這個抵押會消失嗎?
不會。抵押權追及到分割後的部分或賣得價金
依海商法第 37 條,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抵押權效力延續,追及到分割後分配給該共有人的特定部分,或整艘船出賣時屬於該共有人的賣得價金。其他共有人之間的分割協議或整體出賣,都不能消滅這個既已成立的抵押權。
共有這件事,在法律世界裡比大部分人想的複雜。三個朋友合夥買了一艘漁船,每人持有三分之一。其中一個人背著另外兩人,拿自己的三分之一份去跟銀行借錢,設定了抵押權。問題來了:後來三人拆夥分割船舶,或者整艘船被賣掉,這個抵押權會消失嗎?本條的答案是不會。抵押權像爬藤植物的根,一旦長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就算事後分割、出賣,根依然活著。抵押權追著那個人的份跑,追到分割後的特定部分,追到賣得價金中屬於他的那份。這條保護的是放款銀行,也警告所有共有人:你的夥伴只要個人有借貸需求,就可能在你不知情的狀況下,讓這艘共有船背上你想像不到的債。
海商法第 37 條為船舶抵押權的存續保障規範:船舶共有人就自己應有部分設定的抵押權,於船舶嗣後分割或出賣時,效力不受影響,追及至分割後該共有人分得之標的或其應得之賣得價金,確保抵押權人之擔保利益不因共有關係變動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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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第 13 條,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須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這與一般民法共有可自由處分不同。你可在合夥契約中約定資訊透明與事前通知條款,違約時主張損害賠償。
依海商法第 37 條抵押權還在,效力轉移到賣得價金中屬於該共有人的部分。其他共有人不會被牽連,但買家不能主張買到整艘船而抵押無效,買共有船須逐一查每個持分的抵押登記。
不能。海商法第 37 條明定抵押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效力追及到該共有人分割後分得的特定部分,分割不是逃債的方法。
船舶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效力延續追及。
共有人對共有船舶享有的抽象比例權利份額,例如三人合夥各持三分之一。
抵押標的形態或歸屬變動後,抵押權仍追隨其上,這裡是追及分割後部分或賣得價金。
海事優先權是法定優先受償權,船舶抵押權是約定設定的擔保物權,受償順位海事優先權在前。
向航港局申請船舶登記謄本,逐一檢視每位共有人持分欄位的抵押登記與設定日期。
依海商法第 13 條須先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再依第 33 條以書面設定並登記。
簽約前逐筆查核各持分抵押登記,於買賣契約約定瑕疵擔保與價金保留條款。
先調謄本確認真偽,抵押有效無法塗銷;若合夥契約有忠實或通知義務條款,可主張債務不履行賠償。
法理相通都追及,但船舶設定抵押依海商法第 13 條須過半數同意,民法一般共有可自由處分。
| 情境 | 抵押權狀態 | 對抵押權人影響 |
|---|---|---|
| 分割前 | 存在於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上 | 正常擔保 |
| 分割後 | 追及至該共有人分得之特定部分 | 效力延續,第 37 條保障 |
| 整艘船出賣 | 轉及賣得價金中屬該共有人之部分 | 效力延續,他共有人不受牽連 |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長由船舶所有人僱用之。 船舶所有人得隨時辭退船長。但無正當理由而辭退時,船長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長由船舶所有人僱用之。 船舶所有人得隨時辭退船長。但無正當理由而辭退時,船長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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