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 10 條(因政府機關等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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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10條,當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船舶所有權移轉時,登記權利人可以取得該機關或團體證明登記原因的文件,並且進行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在船舶所有權移轉的情況下,必須以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的證明文件作為登記的依據。 舉例:當一艘船舶在政府機關執行拍賣後進行所有權移轉時,船舶登記權利人可以依據該政府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申請進行船舶登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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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