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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0 條(因政府機關等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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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深度解讀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10條,當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船舶所有權移轉時,登記權利人可以取得該機關或團體證明登記原因的文件,並且進行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在船舶所有權移轉的情況下,必須以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的證明文件作為登記的依據。 舉例:當一艘船舶在政府機關執行拍賣後進行所有權移轉時,船舶登記權利人可以依據該政府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申請進行船舶登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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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10 條規定:「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