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10條,當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船舶所有權移轉時,登記權利人可以取得該機關或團體證明登記原因的文件,並且進行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在船舶所有權移轉的情況下,必須以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的證明文件作為登記的依據。 舉例:當一艘船舶在政府機關執行拍賣後進行所有權移轉時,船舶登記權利人可以依據該政府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申請進行船舶登記。
聲請登記,應呈送左列文件: 一 聲請書。 二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 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明書。 四 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聲請登記,應呈送左列文件: 一 聲請書。 二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 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明書。 四 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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