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41條,要申請變更船籍港的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在這樣的情況下,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要申請變更船籍港,就需要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並提交申請書。這是根據相關法規所規定的程序。
主管航政官署受理前條聲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明書上註明之。
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主管航政官署受理前條聲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明書上註明之。
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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