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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41船籍港變更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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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41條,要申請變更船籍港的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在這樣的情況下,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要申請變更船籍港,就需要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並提交申請書。這是根據相關法規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主管航政官署受理前條聲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明書上註明之。

(0640523 全文修正)

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0191122 制定)

主管航政官署受理前條聲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明書上註明之。

(0640523 全文修正)

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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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41 條規定:「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