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登記法第 40 條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七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或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明書,聲請附記登記。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承諾字據,連同聲請書一併呈送。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
第三十七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或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明書,聲請附記登記。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承諾字據,連同聲請書一併呈送。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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