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初次聲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聲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所。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初次聲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聲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所。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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