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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72 條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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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其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屬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一。

Q · 貨物偷塞上船壞了,能找船公司賠嗎?

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若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該貨物的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關鍵在於「同意」的認定:若船方明示或默示接受裝載(例如收取該貨物運費、簽發載貨證券),則免責抗辯不成立;單純有人私自把貨塞上船而船方不知情,才適用本條完全免責。

白話解讀

船開了,一個水手私下幫朋友把幾箱東西偷偷塞到貨艙裡。航程中箱子壞了,朋友找船公司索賠。船公司翻開法條指著 72 條:這貨我們根本不知道在船上,連存在都沒登記,憑什麼賠?這就是這條的邏輯。只有經過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的貨物,船方才負責。沒同意就偷塞上船的,不管怎麼壞,船方一毛錢都不用出。這條其實是一道雙向的保護牆:保護船方不被偷渡貨物拖下水,也警告託運人:如果你超量裝載或夾帶未申報物品,出事了你就是孤兒,連保險公司都會用「違反如實申報義務」拒賠。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72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法定免責規範,指貨物若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其毀損或滅失即不負賠償責任,劃定運送契約責任以「被同意裝載」為前提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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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已經上船了,船公司怎麼可以說不知道?

海商法區分「實體在船上」與「法律上被接受裝載」兩件事,72條的同意指運送人或船長明示或默示接受該貨納入運送契約,不是單純物理存在。

Q2海商法72條的同意怎麼認定?

看裝貨清單、艙單、運費收取與載貨證券簽發紀錄。船方收取該貨運費或簽發載貨證券,多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Q3未經同意裝載的貨物壞了誰負責?

船方依72條免責,損失由擅自裝載者自行承擔;託運人代朋友夾帶時壓力全回到託運人身上。

Q4水手私自幫朋友帶貨壞了能告船公司嗎?

72條讓船公司免責,但可改依民法188條主張僱用人連帶責任,船方須證明選任監督無過失才能脫身。

Q5海商法72條和70條差在哪?

70條是託運人故意虛報性質或價值的免責,72條是貨物根本未經同意裝載的免責,觸發要件不同。

Q6貨損向船公司求償有時效嗎?

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須起訴,逾期失權。

Q7保險公司會不會也拒賠未申報的貨?

會。貨物保險通常以申報不實為由拒賠,加上72條船方免責,形成雙重打擊。

Q8怎麼避免踩到海商法72條?

簽運送契約時確認每件貨物都載明於載貨證券或裝貨清單,這是對抗免責抗辯的唯一武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69條第70條第72條
免責類型法定列舉免責事由(航行過失、火災等)託運人故意虛報性質或價值之免責貨物未經同意裝載之免責
觸發要件符合法定列舉事由託運人主觀故意虛報客觀上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裝載
舉證重點運送人證明損害源於法定事由運送人證明託運人故意虛報運送人證明該貨未經同意(裝貨清單、艙單)
反制路徑證明運送人有未盡注意義務證明申報屬實或非故意證明默示同意(收運費、簽載貨證券)或改依民法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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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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