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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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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其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屬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一。

Q · 貨物偷塞上船壞了,能找船公司賠嗎?

不能。未經同意裝載的貨物,依海商法72條船方免責

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若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該貨物的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關鍵在於「同意」的認定:若船方明示或默示接受裝載(例如收取該貨物運費、簽發載貨證券),則免責抗辯不成立;單純有人私自把貨塞上船而船方不知情,才適用本條完全免責。

白話解讀

船開了,一個水手私下幫朋友把幾箱東西偷偷塞到貨艙裡。航程中箱子壞了,朋友找船公司索賠。船公司翻開法條指著 72 條:這貨我們根本不知道在船上,連存在都沒登記,憑什麼賠?這就是這條的邏輯。只有經過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的貨物,船方才負責。沒同意就偷塞上船的,不管怎麼壞,船方一毛錢都不用出。這條其實是一道雙向的保護牆:保護船方不被偷渡貨物拖下水,也警告託運人:如果你超量裝載或夾帶未申報物品,出事了你就是孤兒,連保險公司都會用「違反如實申報義務」拒賠。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72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法定免責規範,指貨物若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其毀損或滅失即不負賠償責任,劃定運送契約責任以「被同意裝載」為前提的分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貨已經上船了,船公司怎麼可以說不知道?

海商法分辨「實體上在船上」和「法律上被接受裝載」是兩件事。72條的同意指運送人或船長明示或默示接受該貨物納入運送契約,不是單純物理存在。實務判決通常會看裝貨清單、艙單、運費收取紀錄;若船方收取了針對該貨物的運費,多數判決會認定為默示同意。

Q2水手擅自幫朋友帶貨,朋友的貨壞了可以告船公司嗎?

理論上72條讓船公司免責,因為未經運送人同意。但實務上可改走民法188條對船公司主張僱用人連帶責任,這是繞過72條的側門。船公司要主張選任監督無過失才能脫身,舉證難度不低。

Q3貨損向船公司求償有時效嗎?

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貨物毀損滅失向運送人起訴的時效為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超過即失權。

Q4海商法72條是什麼?

規定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對其毀損滅失不負責任,是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一。

Q5什麼叫未經同意裝載?

貨物沒有獲得船長或運送人明示或默示接受就被裝上船,法律上不進入運送契約的保護範圍。

Q6默示同意是什麼意思?

船方雖未明白表示,但因收取該貨運費或簽發載貨證券等行為,被法院認定接受裝載。

Q7海商法72條和69條差在哪?

69條是航行過失、火災等法定列舉免責事由,72條是貨物根本未經同意裝載的免責,觸發要件完全不同。

Q8未經同意裝載的貨物毀損怎麼求償?

調出載貨證券與裝貨清單核對是否載明,蒐集船方收取運費或簽發載貨證券證據主張默示同意,並於一年內起訴。

Q9怎麼證明船方默示同意裝載?

提出該貨物的運費收據、載貨證券、艙單或往來通訊,證明船方明知該貨存在而仍接受。

Q10海運貨損求償有什麼期限?

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自貨物受領或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須對運送人起訴,逾期失權。

Q11船方援引72條免責時怎麼反制?

證明默示同意排除本條,或改依民法188條對船公司主張受僱人侵權的僱用人連帶責任。

Q12海商法72條 vs 70條哪個對船方有利?

兩條都使船方免責,72條是未經同意裝載、70條是託運人故意虛報性質價值,船方視事實選對應條文抗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69條第70條第72條
免責類型法定列舉免責事由(航行過失、火災等)託運人故意虛報性質或價值之免責貨物未經同意裝載之免責
觸發要件符合法定列舉事由託運人主觀故意虛報客觀上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裝載
舉證重點運送人證明損害源於法定事由運送人證明託運人故意虛報運送人證明該貨未經同意(裝貨清單、艙單)
反制路徑證明運送人有未盡注意義務證明申報屬實或非故意證明默示同意(收運費、簽載貨證券)或改依民法188條

第69條

免責類型
法定列舉免責事由(航行過失、火災等)
觸發要件
符合法定列舉事由
舉證重點
運送人證明損害源於法定事由
反制路徑
證明運送人有未盡注意義務

第70條

免責類型
託運人故意虛報性質或價值之免責
觸發要件
託運人主觀故意虛報
舉證重點
運送人證明託運人故意虛報
反制路徑
證明申報屬實或非故意

第72條

免責類型
貨物未經同意裝載之免責
觸發要件
客觀上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裝載
舉證重點
運送人證明該貨未經同意(裝貨清單、艙單)
反制路徑
證明默示同意(收運費、簽載貨證券)或改依民法188條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前條運送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住所。   二、船舶名稱國籍及噸數。   三、運送貨物之種類及其概數。   四、運送之預定期限。   五、運費。

(0510713 全文修正)

海員在職期間死亡而有法定繼承人者,船舶所有人應一次給與相等於原薪津六個月之撫卹金,如其服務在三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加給一個月。   船舶沉沒或失蹤,致海員死亡,船舶所有人應按前項之規定給與撫卹金。

(0880622 全文修正)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六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前條運送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住所。   二、船舶名稱國籍及噸數。   三、運送貨物之種類及其概數。   四、運送之預定期限。   五、運費。

(0510713 全文修正)

海員在職期間死亡而有法定繼承人者,船舶所有人應一次給與相等於原薪津六個月之撫卹金,如其服務在三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加給一個月。   船舶沉沒或失蹤,致海員死亡,船舶所有人應按前項之規定給與撫卹金。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六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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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72 條規定:「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