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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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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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其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屬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一。
Q · 貨物偷塞上船壞了,能找船公司賠嗎?
不能。未經同意裝載的貨物,依海商法72條船方免責
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若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該貨物的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關鍵在於「同意」的認定:若船方明示或默示接受裝載(例如收取該貨物運費、簽發載貨證券),則免責抗辯不成立;單純有人私自把貨塞上船而船方不知情,才適用本條完全免責。
深度解讀
船開了,一個水手私下幫朋友把幾箱東西偷偷塞到貨艙裡。航程中箱子壞了,朋友找船公司索賠。船公司翻開法條指著 72 條:這貨我們根本不知道在船上,連存在都沒登記,憑什麼賠?這就是這條的邏輯。只有經過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的貨物,船方才負責。沒同意就偷塞上船的,不管怎麼壞,船方一毛錢都不用出。這條其實是一道雙向的保護牆:保護船方不被偷渡貨物拖下水,也警告託運人:如果你超量裝載或夾帶未申報物品,出事了你就是孤兒,連保險公司都會用「違反如實申報義務」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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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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