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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5514 號
要旨
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
主旨
關於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交航八十六字第○一一三○七號函。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等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稱死亡之時,係指民法第八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海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海員在職期間『死亡』……。」其所稱「死亡」,如無特別規定,應包括自然死亡及法律擬制死亡 (死亡宣告) 兩種情形在內。另貴部來函說明四所引用之海商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似與本案無關,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