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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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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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3 條規定甲板裝載貨物毀損滅失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託運人同意載明契約、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免責。
Q · 貨被放在甲板上泡壞了,運送人要賠嗎?
原則要賠,但契約同意或屬航運習慣就免責
依海商法第 73 條,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裝載於甲板致生毀損或滅失,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三條免責通道: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航運種類所許(如 RORO 滾裝船運車)、商業習慣所許(如貨櫃運輸甲板堆裝)。任一成立即免責。實務上貨櫃甲板裝載已被廣泛認定為商業習慣,故關鍵在於契約有無明載同意條款。
深度解讀
船上最危險的位置不是船艙深處,是甲板。海水打上來、強風直吹、碰撞第一線。所以 73 條設了一個直覺的規則:運送人把貨裝在甲板上出事要賠。但真正改變一切的是但書:如果託運人同意並載明在契約裡,或者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允許,就例外免責。然後現代海運的真相擺在眼前:貨櫃運輸的貨櫃本來就大量堆在甲板上,這個「習慣」已經大到把原則吃掉了。所以對今天的託運人來說,73 條真正的訊息不是「我的貨絕對不會被放甲板」,而是:合約沒寫清楚你還有武器,合約寫了同意你就放棄了一個珍貴的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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