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3 條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3 條規定甲板裝載貨物毀損滅失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託運人同意載明契約、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免責。
Q · 貨被放在甲板上泡壞了,運送人要賠嗎?
依海商法第 73 條,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裝載於甲板致生毀損或滅失,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三條免責通道: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航運種類所許(如 RORO 滾裝船運車)、商業習慣所許(如貨櫃運輸甲板堆裝)。任一成立即免責。實務上貨櫃甲板裝載已被廣泛認定為商業習慣,故關鍵在於契約有無明載同意條款。
白話解讀
船上最危險的位置不是船艙深處,是甲板。海水打上來、強風直吹、碰撞第一線。所以 73 條設了一個直覺的規則:運送人把貨裝在甲板上出事要賠。但真正改變一切的是但書:如果託運人同意並載明在契約裡,或者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允許,就例外免責。然後現代海運的真相擺在眼前:貨櫃運輸的貨櫃本來就大量堆在甲板上,這個「習慣」已經大到把原則吃掉了。所以對今天的託運人來說,73 條真正的訊息不是「我的貨絕對不會被放甲板」,而是:合約沒寫清楚你還有武器,合約寫了同意你就放棄了一個珍貴的保護。
法律定性
甲板裝載責任指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置於船舶甲板上運送,因甲板暴露於海水、強風與碰撞風險而致貨物毀損或滅失時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由運送人負責,例外於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契約、或航運種類、商業習慣所許時免責,構成海運貨物風險分配的知情同意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73條是什麼?▾
規範運送人將貨物裝載於甲板致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原則要賠,但設有三條但書免責通道。
Q2什麼是甲板裝載?▾
將貨物置於船舶甲板而非船艙內運送,因暴露於海水、強風與碰撞而風險較高。
Q3貨櫃放甲板算商業習慣嗎?▾
貨櫃運輸甲板堆裝在台灣實務判決中已幾近司法認知的事實,運送人多可援引商業習慣免責。
Q4我沒同意把貨放甲板還是被放了能告嗎?▾
能。若契約無同意條款且不屬貨櫃等習慣性甲板裝載,運送人依前段須負全責。
Q5甲板裝載免責後還有其他求償路線嗎?▾
可檢視運送人有無違反第62條適航性、第63條照管義務,另開攻擊路線。
Q6甲板裝載求償時效多久?▾
依海商法第56條,自貨物受領或應受領之日起1年內請求,逾期失權。
Q7RORO滾裝船運車算甲板裝載嗎?▾
整車露天停放性質上屬甲板裝載,但書中航運種類所許幾乎自動適用。
Q8甲板裝載出事保險賠不賠?▾
海運貨物險多半涵蓋甲板裝載損失,但須確認保單有無甲板裝載除外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ck_cargo | under_deck |
|---|---|---|
| 原則責任 | 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 | 適用一般運送人責任(第62、63條注意義務) |
| 免責但書 | 託運人同意載明契約 / 航運種類 / 商業習慣所許 | 適用第69條法定免責事由 |
| 風險程度 | 高(海水、強風、碰撞第一線) | 相對低(艙內保護) |
| 貨櫃運輸現況 | 甲板堆裝被廣泛認定為商業習慣,運送人多免責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