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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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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3 條規定甲板裝載貨物毀損滅失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託運人同意載明契約、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免責。

Q · 貨被放在甲板上泡壞了,運送人要賠嗎?

原則要賠,但契約同意或屬航運習慣就免責

依海商法第 73 條,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裝載於甲板致生毀損或滅失,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三條免責通道: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航運種類所許(如 RORO 滾裝船運車)、商業習慣所許(如貨櫃運輸甲板堆裝)。任一成立即免責。實務上貨櫃甲板裝載已被廣泛認定為商業習慣,故關鍵在於契約有無明載同意條款。

深度解讀

船上最危險的位置不是船艙深處,是甲板。海水打上來、強風直吹、碰撞第一線。所以 73 條設了一個直覺的規則:運送人把貨裝在甲板上出事要賠。但真正改變一切的是但書:如果託運人同意並載明在契約裡,或者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允許,就例外免責。然後現代海運的真相擺在眼前:貨櫃運輸的貨櫃本來就大量堆在甲板上,這個「習慣」已經大到把原則吃掉了。所以對今天的託運人來說,73 條真正的訊息不是「我的貨絕對不會被放甲板」,而是:合約沒寫清楚你還有武器,合約寫了同意你就放棄了一個珍貴的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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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73 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