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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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02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在此限僅只無須負絕對責任

jd886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運送人仍須盡海商法63之貨物照管義務。
賠償責任為絕對之賠償責任,即無過失責任。不在此限,依實務及學者見解,即不負絕對之賠償責任,但須負海商法63隻過失責任。
甲板載運自由條款,須託運人有明示之同意及載明於運送契約。僅同意未載明時,學者認為屬相對合法的甲板運送,相對人間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









lc0203290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貨物放在甲板上容易受環境因素而損害,
但書為合法的甲板貨

banridi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合法甲板運送:1. 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2. 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如貨櫃船(輪)、平板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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