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3 條規定甲板裝載貨物毀損滅失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託運人同意載明契約、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免責。
Q · 貨被放在甲板上泡壞了,運送人要賠嗎?
原則要賠,但契約同意或屬航運習慣就免責
依海商法第 73 條,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裝載於甲板致生毀損或滅失,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三條免責通道: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航運種類所許(如 RORO 滾裝船運車)、商業習慣所許(如貨櫃運輸甲板堆裝)。任一成立即免責。實務上貨櫃甲板裝載已被廣泛認定為商業習慣,故關鍵在於契約有無明載同意條款。
船上最危險的位置不是船艙深處,是甲板。海水打上來、強風直吹、碰撞第一線。所以 73 條設了一個直覺的規則:運送人把貨裝在甲板上出事要賠。但真正改變一切的是但書:如果託運人同意並載明在契約裡,或者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允許,就例外免責。然後現代海運的真相擺在眼前:貨櫃運輸的貨櫃本來就大量堆在甲板上,這個「習慣」已經大到把原則吃掉了。所以對今天的託運人來說,73 條真正的訊息不是「我的貨絕對不會被放甲板」,而是:合約沒寫清楚你還有武器,合約寫了同意你就放棄了一個珍貴的保護。
甲板裝載責任指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置於船舶甲板上運送,因甲板暴露於海水、強風與碰撞風險而致貨物毀損或滅失時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由運送人負責,例外於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契約、或航運種類、商業習慣所許時免責,構成海運貨物風險分配的知情同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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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勝訴機率高,但關鍵在契約內容。若契約有「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的但書且你的貨是貨櫃,法院大概率認定甲板裝載屬習慣;若為傳統散雜貨且契約完全沒提,但書不成立,運送人依前段負全責。很多託運人吃虧在簽了制式合約沒發現藏了同意條款。
看兩件事。第一,契約有無同意甲板裝載或適用貨櫃運輸習慣,若有,第73條讓運送人免責。第二,即使免責,仍可檢視運送人有無違反第62、63條的適航性與照管義務,這是另一條攻擊路線。實務上海運貨物險多半涵蓋甲板裝載損失,向保險公司理賠通常比追償運送人現實。
三條免責通道任一成立即可:一、託運人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二、航運種類所許(如RORO滾裝船運車);三、商業習慣所許(如貨櫃甲板堆裝)。其中商業習慣這條最寬,貨櫃運輸幾乎自動適用。
規範運送人將貨物裝載於甲板致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原則要賠但設三條但書免責通道,是海運貨物風險分配的核心條文。
將貨物置於船舶甲板而非船艙內運送,因暴露於海水、強風與碰撞第一線而風險顯著高於艙內。
貨櫃運輸甲板堆裝在台灣實務判決中已幾近司法認知的事實,運送人援引商業習慣免責的舉證負擔極低。
調出契約看有無同意條款 → 蒐證固定損害 → 寄存證信函 → 1年內提訴,同步申請保險理賠。
實際損害(貨物價值、修復費)為基礎,但運送人可主張海商法第70條單位責任限制壓低金額。
舉證核心不是貨有無損壞,而是契約有無明載同意甲板裝載;找不到同意條款,前段全責就重新啟動。
主動加註「不得甲板裝載」條款,或要求甲板裝載需額外購買甲板裝載險(On Deck Coverage)。
甲板裝載適用第73條特別免責但書,艙內裝載適用第62、63條一般注意義務與第69條法定免責。
73條是甲板裝載專屬的契約/習慣免責,69條是天災海難等法定免責清單,兩者相互配合。
| 比較面向 | deck_cargo | under_deck |
|---|---|---|
| 原則責任 | 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 | 適用一般運送人責任(第62、63條注意義務) |
| 免責但書 | 託運人同意載明契約 / 航運種類 / 商業習慣所許 | 適用第69條法定免責事由 |
| 風險程度 | 高(海水、強風、碰撞第一線) | 相對低(艙內保護) |
| 貨櫃運輸現況 | 甲板堆裝被廣泛認定為商業習慣,運送人多免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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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海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患病以致死亡,而有法定繼承人者,船舶所有人除按前條規定之服務年資應給與撫卹金外,並應一次加給原薪津十二個月之撫卹金。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七條移列。 二、託運人在運送契約載明同意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者,運送人或船長對於貨物毀損或滅失應免責,爰修正本條但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海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患病以致死亡,而有法定繼承人者,船舶所有人除按前條規定之服務年資應給與撫卹金外,並應一次加給原薪津十二個月之撫卹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七條移列。 二、託運人在運送契約載明同意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者,運送人或船長對於貨物毀損或滅失應免責,爰修正本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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