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4 條
- 1.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 2.前項發給人,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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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4 條使載貨證券發給人對提單記載事項負責,並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負保證責任。
Q · 提單上的簽發人,貨損了真的要賠嗎?
依海商法第 74 條第一項,載貨證券發給人對提單所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不論其是否為實際運送人。第二項更使發給人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負保證責任。收貨人因此可直接向提單底部的簽發人(Issuer)求償,發給人賠付後再依第二項但書向實際肇責的運送人追償。
白話解讀
簽發一張載貨證券(海運提單)看起來只是行政動作。74 條告訴你:不是。你簽下去那一刻,對上面寫的每一個字負法律責任。更可怕的是第二項:如果航程中還有其他連續運送人接手(轉運、分段運送),你對每一段運送人的行為都要負保證責任。你可能根本沒搭上那條船,但後手運送人搞砸了,收貨人還是可以來找你。這就是為什麼無船承運人(NVOCC)和國際貨代的責任險費那麼貴:他們簽的每一張提單都是一張連帶保證書。但書留了一條退路:各連續運送人對自己航程中的損失仍要負責,所以發給人被告後可以再回頭追償,只是你先墊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4 條為載貨證券發給人責任規範:第一項使發給人就提單所載事項負責,第二項使其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負保證責任,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就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責,構成海運多段運送下收貨人求償的核心歸責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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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 74 條在規範什麼?▾
載貨證券發給人對提單記載事項負責,並對連續運送人行為負保證責任。
Q2提單簽發人不是實際船東也要賠嗎?▾
要。只要簽發提單即為第一責任人,除非提單載明 As Agent 代理簽發。
Q3什麼是連續運送的保證責任?▾
貨物經多段轉運時,發給人對各連續運送人的行為負保證之責。
Q4連續運送人要負什麼責任?▾
各連續運送人僅就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責。
Q5House B/L 跟 Master B/L 哪個找誰賠?▾
貨主通常持 House B/L,第一個追的是簽發 House B/L 的貨代。
Q6海運貨損求償時效多久?▾
依海商法第 56 條,自貨物受領或應受領之日起 1 年內請求。
Q7發給人被告有什麼防禦?▾
可援引第 70 條單位責任限制,並依第 74 條第二項但書向實際運送人追償。
Q8簽發人倒閉了還能告誰?▾
改查掌握損失航程的連續運送人,或循貨物險、責任險理賠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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