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4 條
- 1.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 2.前項發給人,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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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4 條使載貨證券發給人對提單記載事項負責,並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負保證責任。
Q · 提單上的簽發人,貨損了真的要賠嗎?
依海商法第 74 條第一項,載貨證券發給人對提單所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不論其是否為實際運送人。第二項更使發給人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負保證責任。收貨人因此可直接向提單底部的簽發人(Issuer)求償,發給人賠付後再依第二項但書向實際肇責的運送人追償。
白話解讀
簽發一張載貨證券(海運提單)看起來只是行政動作。74 條告訴你:不是。你簽下去那一刻,對上面寫的每一個字負法律責任。更可怕的是第二項:如果航程中還有其他連續運送人接手(轉運、分段運送),你對每一段運送人的行為都要負保證責任。你可能根本沒搭上那條船,但後手運送人搞砸了,收貨人還是可以來找你。這就是為什麼無船承運人(NVOCC)和國際貨代的責任險費那麼貴:他們簽的每一張提單都是一張連帶保證書。但書留了一條退路:各連續運送人對自己航程中的損失仍要負責,所以發給人被告後可以再回頭追償,只是你先墊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4 條為載貨證券發給人責任規範:第一項使發給人就提單所載事項負責,第二項使其對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負保證責任,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就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責,構成海運多段運送下收貨人求償的核心歸責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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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代說他只是代理船東簽發提單,為什麼要他賠?▾
海商法第 74 條第一項規定提單發給人對所記載事項均應負責,無論以誰名義簽。除非提單明確註明代理簽發(As Agent for XXX)且受貨人接受,否則貨代就是第一責任人。判斷是否為代理簽發,看簽名旁有無 As Agent 字樣。
Q2提單發給人是個小公司倒閉了,我還能告誰?▾
保證責任要有簽發人存在才有意義。簽發人倒閉時,優先查各連續運送人中掌握損失航程者,直接依第二項但書求償;其次循貨物保險理賠由保險公司代位;若簽發人有責任險,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
Q3House B/L 跟 Master B/L 差在哪?▾
Master B/L 是實際船東簽發給貨代的大提單,House B/L 是貨代簽發給實際貨主的子提單。兩張發給人不同,第 74 條的責任對象也不同。貨主手上通常是 House B/L,所以第一個追的是貨代而非船東。
Q4海商法 74 條是什麼?▾
規範載貨證券發給人責任,使其對提單記載事項負責,並對連續運送人行為負保證責任。
Q5載貨證券發給人是誰?▾
簽發提單的人,可能是船東、運送人或國際貨代,提單底部的 Issuer 即是。
Q6什麼是連續運送的保證責任?▾
貨物經多段轉運時,發給人對各段運送人的行為負擔保證之責,被告後可向實際肇責者追償。
Q774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發給人對提單記載的本人責任;第二項是對連續運送人行為的保證責任。
Q8海運貨損怎麼向簽發人求償?▾
調提單原件 → 確認簽發人 → 寄存證信函 → 1 年內提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怎麼判斷提單是不是代理簽發?▾
看簽名旁有無 As Agent for XXX 字樣,沒有的話發給人就是第一責任人。
Q10簽發人賠了之後怎麼追回?▾
依 74 條第二項但書,向損失發生航程的實際連續運送人追償。
Q11發給人被告要花多少成本防禦?▾
可援引第 70 條單位責任限制壓低賠付,搭配責任險理賠降低自負額。
Q12告 House B/L 簽發人 vs 告船東哪個有利?▾
貨主持 House B/L,直接告簽發貨代較快;繞道追外國船東通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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