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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海商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2. 前項發給人,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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