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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75 條

  1. 1.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本法之規定。
  2. 2.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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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5條規定複合運送的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且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時,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Q · 跨境包裹到貨壞了,不知道是船上還是車上壞的,能怎麼辦?

依海商法第75條,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與其他運送方式時,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若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法律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收貨人不必證明損害確切發生在哪一段,運送人若要脫免海商法責任,必須舉反證證明損害確實發生在陸運階段,最有力的證據是港口交接時的完好紀錄。

白話解讀

你在蝦皮買了一個日本商品。它坐船到高雄港,轉陸運到你家門口。中途壞了。這個壞發生在船上還是卡車上?沒人知道,只有那個破損的貨物自己知道。75 條為這種情境設了兩條關鍵規則。第一:海運那一段適用海商法。第二也是最關鍵的:若損失發生時間不明,法律推定是在海運階段發生。這個推定對誰有利?多半對收貨人有利,因為海商法有明確的注意義務和求償框架,比有時管轄不清的陸運段更有利於求償。現代物流做 Door to Door 一條龍服務的每一家公司,每一次從港口送到家門口的過程,都被這條默默地影響著。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75條為複合運送的法律適用條款,規範同時涉及海上與其他運送方式的連續運送: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並於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時,推定該損害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使舉證責任轉由運送人承擔,填補分段適用制下的責任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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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際包裹到我家破了,我怎麼知道是船上還是卡車上壞的?

你不需要知道。海商法第75條第2項的推定就是為這種狀況設計:發生時間不明,推定在海運階段。你只要證明貨物是完好地交給運送人、收到時已破損即可。運送人想反抗推定要舉證確實發生在陸運段,這是他的責任不是你的。內行人提示:簽收時寫「外箱破損」四個字比任何事後主張都有用。

Q2多式聯運為什麼要分段適用不同法律?

因為台灣並未加入統一的多式聯運國際公約,各段運輸本質不同(海運風險 vs 陸運風險),立法政策上讓各段回歸各自的法律規範最符合實務。海商法第75條的妥協是:海運段鎖定在海商法,陸運段回民法,並用推定條款解決時間不明的灰色地帶。內行人提示:這個分段制其實對跨境買家有利,因為海運段賠償框架較完整。

Q3海商法75條是什麼?

海商法第75條規範海陸複合運送的法律適用: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且當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時,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使舉證責任轉由運送人承擔。

Q4複合運送求償有時效嗎?

海運段適用海商法第56條的1年時效,陸運段適用民法第623條的1年短期時效,兩者皆短,收到貨物異常應立即啟動求償程序。

Q5什麼叫複合運送(多式聯運)?

同一運送契約下連續使用海上與其他運送方式(如陸運)完成的整段運送,常見於 Door to Door 跨境物流。

Q6貨損時間不明的推定是什麼意思?

查不出損害發生在哪一段時,法律預設它發生在海運段,收貨人不必證明時點,運送人想脫責要自己舉反證。

Q7海運段和陸運段適用的法律有什麼不同?

海運段適用海商法(1年時效、有單位責任限制、發航前後注意義務),陸運段適用民法(1年短期時效、無責任限制)。

Q8跨境包裹到貨破損怎麼求償?

拍照存證、保留原包裝、簽收單註明異常 → 調閱運送契約 → 時間不明援引75條推定海運段 → 向海運段運送人或載貨證券發給人請求。

Q9收到破損貨物第一步做什麼?

立刻拍照記錄外箱與內容物、保留包裝,並在簽收單上寫「外箱破損」或「貨物狀況異常」,鎖定到貨已破損的事實。

Q10運送人要怎麼推翻海運段推定?

必須舉證證明損害確實發生於陸運段,最有效的證據是港口交接時的完好紀錄(Clean On Delivery Receipt)與陸運接單照片。

Q11複合運送求償的時效怎麼算?

海運段適用海商法第56條1年時效,陸運段適用民法第623條1年短期時效,兩者皆短,到貨異常應立即啟動求償。

Q12海商法75條 vs 民法陸運責任哪個有利?

海運段海商法有完整注意義務框架對收貨人較有利,但設有單位責任限制(第70條)可能限縮賠償;陸運段民法無責任限制但須證明發生於陸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a_legland_leg
適用法律海商法民法運送專節
時效海商法第56條 1年民法第623條 1年短期時效
單位責任限制海商法第70條有單位責任限制民法無單位責任限制
注意義務海商法第62、63條明定發航前後與貨物照管義務民法第634條通常事變責任
時間不明時歸屬依第75條第2項推定為海運段推翻推定者方歸陸運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第578条(複合運送人の責任、2018年改正で新設)
🇰🇷 韓國상법 제816조(복합운송인의 책임)
🇨🇳 中國海商法第102條至第106條(多式联运合同),尤第105條(货损发生区段确定時)與第106條(区段不明時)
🇩🇪 德國HGB §§ 452–452d(Beförderung mit verschiedenartigen Beförderungsmitteln)
🇺🇸 美國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COGSA, 46 U.S.C. § 30701 note);多式聯運準據另見 Norfolk Southern Railway Co. v. Kirby, 543 U.S. 1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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