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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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本法之規定。
- 2.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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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5條規定複合運送的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且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時,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Q · 跨境包裹到貨壞了,不知道是船上還是車上壞的,能怎麼辦?
海運段適用海商法,貨損時間不明推定在海上發生
依海商法第75條,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與其他運送方式時,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海商法;若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法律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收貨人不必證明損害確切發生在哪一段,運送人若要脫免海商法責任,必須舉反證證明損害確實發生在陸運階段,最有力的證據是港口交接時的完好紀錄。
深度解讀
你在蝦皮買了一個日本商品。它坐船到高雄港,轉陸運到你家門口。中途壞了。這個壞發生在船上還是卡車上?沒人知道,只有那個破損的貨物自己知道。75 條為這種情境設了兩條關鍵規則。第一:海運那一段適用海商法。第二也是最關鍵的:若損失發生時間不明,法律推定是在海運階段發生。這個推定對誰有利?多半對收貨人有利,因為海商法有明確的注意義務和求償框架,比有時管轄不清的陸運段更有利於求償。現代物流做 Door to Door 一條龍服務的每一家公司,每一次從港口送到家門口的過程,都被這條默默地影響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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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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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