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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78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因年滿六十五歲,依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強迫退休,該員服務經歷為八年零七天,是否合於該法第七十六條給付退休金之規定

主旨

關於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因年滿六十五歲,依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強迫退休,該員服務經歷為八年零七天,是否合於該法第七十六條給付退休金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交航八十六字第○○四○六九號函。

二 按海員退休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退休金給與之最低標準,海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已有明文規定。本案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其服務年資僅八年餘,未滿十年,並未符合該條所訂之標準,自不能依該條規定給與退休金,惟船舶所有人仍應一次給與退休金。又本案情形,是否得另依民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乙節,查民法似無關於退休金之相關規定;至於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宜徵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178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因年滿六十五歲,依海商法第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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