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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76 條

  1. 1.本節有關運送人因貨物滅失、毀損或遲到對託運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之規定,對運送人之代理人受僱人亦得主張之。但經證明貨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代理人或受僱人故意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之規定,對從事商港區域內之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穩固、墊艙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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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6條是台灣版喜馬拉雅條款,運送人的抗辯與責任限制,其代理人、受僱人及商港區域內裝卸理貨等業者均可主張,但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

Q · 碼頭工人或裝卸公司弄壞我的貨,我能繞過船公司直接告他們拿全額賠償嗎?

依海商法第76條,運送人可主張的抗辯及責任限制,其代理人、受僱人也能援用;第二項更把商港區域內從事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穩固、墊艙的業者一併納入保護。所以直接告個人或裝卸公司,通常拿不到比向運送人求償更多的賠償。唯一突破口是但書:證明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保護傘失效,可請求全額賠償。

白話解讀

碼頭工人上班時不小心把一個貨櫃摔了。收貨人怒不可遏,跳過船公司直接告這個工人本人索賠千萬。這就是 1950 年代英國真實發生的案件(Adler v. Dickson,Himalaya 號郵輪事件),也是喜馬拉雅條款(Himalaya Clause)的由來。76 條是台灣版的喜馬拉雅條款:運送人的抗辯和責任限制權,代理人和受僱人也能主張。就算收貨人想繞過運送人直接告個人,個人也能舉起運送人的盾牌防禦。第二項再擴大:商港區域內做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穩固、墊艙的業者(stevedore 裝卸公司、倉儲業者),通通在這把保護傘下。唯一例外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條把整個港口產業鏈從船到岸到倉庫,織成一個法律共同體。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76條為運送人責任限制保護之擴張規定,俗稱喜馬拉雅條款。明定運送人就貨物滅失、毀損、遲到所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其代理人、受僱人亦得主張;第二項並擴及商港區域內從事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穩固、墊艙之業者。但經證明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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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喜馬拉雅條款是什麼?

運送人的抗辯與責任限制延伸適用到其代理人、受僱人的條款。源自1955年英國 Adler v. Dickson 案,海商法76條是台灣版在地化。

Q2海商法76條保護哪些人?

運送人的代理人、受僱人(含船員),以及商港區域內從事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穩固、墊艙的業者。

Q3碼頭工人弄壞貨物誰賠?

原則上比照運送人責任限制,被害人通常無法藉由直接告個人取得更高賠償,除非證明故意或重大過失。

Q4裝卸公司可以主張責任限制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把商港區域內裝卸、理貨、倉儲業者納入保護,縱非運送人受僱人亦適用。

Q5怎麼突破喜馬拉雅條款的保護?

舉證貨損係因代理人、受僱人或業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此時但書排除保護,可請求全額賠償。

Q6什麼是重大過失?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例如明知違反吊掛SOP仍執行。實務門檻高,一般操作失誤不構成。

Q7離開商港區域後還受76條保護嗎?

不受。第二項限於商港區域內作業,後續陸運段、內陸倉儲不在保護範圍。

Q8海運貨損求償時效多久?

依海商法第56條,自貨物受領或應受領之日起1年內請求,逾期失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海商法 第58條(受僱人、代理人援用承運人抗辯及責任限制)
🇩🇪 德國HGB § 508(Ansprüche gegen die Leute des Verfrachters)
🇺🇸 美國Himalaya clause 判例(Robert C. Herd & Co. v. Krawill Machinery, 359 U.S. 297,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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