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7 條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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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7 條規定,裝載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的載貨證券,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準據法,但海商法保護較優時優先適用本法。
Q · 提單背面寫適用外國法,台灣貨主就只能照那國法認賠嗎?
依海商法第 77 條,只要載貨證券的裝載港或卸貨港有一個是中華民國港口,其法律關係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準據法;但若海商法對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該爭點直接改用海商法。這是雙軌並行的逐項比較,不是單一選擇——運送人責任限制、免責範圍、請求權時效、舉證分配等爭點可個別比較,哪邊對台灣貨主較優就用哪邊。提單背面的準據法格式條款,無法完全排除這道法定保護。
白話解讀
你從東京訂了一批電子零件到基隆,貨船中途貨櫃泡水、零件全毀。你翻出載貨證券(提單),背面密密麻麻寫著「本契約適用日本法」「損害賠償上限每件100美元」。你以為簽了就認了?這條告訴你:只要裝載港或卸貨港其中一個是台灣港口,法官不會完全照提單背面那行小字走。法官會先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應適用哪國法,但如果台灣海商法對你這個台灣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更優,直接適用海商法。這是一道政府幫台灣貨主預設的「保護下限」。國際海運的提單幾乎都是船公司印好的格式契約,背面條款全站在船公司那邊。這條法律就是硬生生把那道默認偏袒的天平,在台灣這一側拉回來一點。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7 條為涉外載貨證券的準據法特別規定。當載貨證券所載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其法律關係原則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之應適用法律;但例外於海商法對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時,優先適用海商法。其性質為保護本國貨主的擇優適用條款,用以平衡國際格式契約對運送人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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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單寫適用英國法,我可以在台灣主張海商法嗎?▾
可以。準據法與管轄是兩個問題。只要裝載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第 77 條就讓海商法保護較優的爭點擇優適用,與提單指定哪國法無關。
Q2「保護較優」是誰判斷?▾
由法官就個案各爭點具體比較,常見比較點為責任限制金額、免責範圍、時效、舉證分配,是逐項判斷而非整部法律打包比。
Q3國內港對國內港的海運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前提是涉外案件,純國內海運直接適用海商法,沒有擇優問題。
Q4裝載港和卸貨港都不是台灣港口可以用嗎?▾
不行。第 77 條要件是裝載港或卸貨港其中至少一個為中華民國港口。
Q5擇優適用會不會整部換成海商法?▾
不會。是該爭點較優者適用海商法,其餘爭點仍可能適用外國準據法,同案可能部分適用本法、部分適用外國法。
Q6主張第 77 條有時效限制嗎?▾
貨損請求權須於貨物受領或應受領之日起 1 年內行使(海商法第 56 條第 2 項),逾期消滅。
Q7和解談判時這條有用嗎?▾
有。可向運送人主張提單準據法條款在我國港口航次不能完全排除海商法保護較優部分,這是海商法界普遍承認的擇優原則。
Q8這條和管轄/仲裁條款衝突嗎?▾
不衝突。管轄與仲裁約定另依海商法第 78 條處理,第 77 條只解決準據法的擇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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