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7 條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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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7 條規定,裝載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的載貨證券,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準據法,但海商法保護較優時優先適用本法。
Q · 提單背面寫適用外國法,台灣貨主就只能照那國法認賠嗎?
依海商法第 77 條,只要載貨證券的裝載港或卸貨港有一個是中華民國港口,其法律關係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準據法;但若海商法對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該爭點直接改用海商法。這是雙軌並行的逐項比較,不是單一選擇——運送人責任限制、免責範圍、請求權時效、舉證分配等爭點可個別比較,哪邊對台灣貨主較優就用哪邊。提單背面的準據法格式條款,無法完全排除這道法定保護。
白話解讀
你從東京訂了一批電子零件到基隆,貨船中途貨櫃泡水、零件全毀。你翻出載貨證券(提單),背面密密麻麻寫著「本契約適用日本法」「損害賠償上限每件100美元」。你以為簽了就認了?這條告訴你:只要裝載港或卸貨港其中一個是台灣港口,法官不會完全照提單背面那行小字走。法官會先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應適用哪國法,但如果台灣海商法對你這個台灣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更優,直接適用海商法。這是一道政府幫台灣貨主預設的「保護下限」。國際海運的提單幾乎都是船公司印好的格式契約,背面條款全站在船公司那邊。這條法律就是硬生生把那道默認偏袒的天平,在台灣這一側拉回來一點。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7 條為涉外載貨證券的準據法特別規定。當載貨證券所載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其法律關係原則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之應適用法律;但例外於海商法對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時,優先適用海商法。其性質為保護本國貨主的擇優適用條款,用以平衡國際格式契約對運送人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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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單寫「適用英國法、倫敦仲裁」,我真的可以在台灣告嗎?▾
管轄部分要看海商法第78條,但就「適用哪國法律」而言,第77條明確規定:裝載港或卸貨港是台灣港口、海商法保護較優時直接適用海商法。管轄和準據法是兩個不同問題,不要混為一談。
Q2「保護較優」到底誰說了算?▾
由法官就個案具體爭點比較,常見比較點為運送人責任限制金額、免責事由範圍、請求權時效、舉證責任分配。不是整部法律打包比,是逐項判斷,同一案件可能部分爭點適用外國法、部分適用海商法。
Q3如果是台灣對台灣的國內海運,這條還用得到嗎?▾
用不到。本條前提是涉外案件,純國內海運直接適用海商法,沒有擇優問題。判斷是否涉外看當事人國籍、船籍、航線等因素,跨兩岸航次也會被認定為涉外。
Q4提單寫適用外國法 台灣可以告嗎?▾
可以。只要裝載港或卸貨港有一個是台灣港口,海商法第 77 條讓保護較優的爭點擇優適用本法,準據法與管轄是兩回事。
Q5海商法第 77 條是什麼?▾
涉外載貨證券的準據法特別規定,台灣港口起訖的航次中,海商法保護較優者優先適用本法。
Q6什麼叫擇優適用?▾
於本國法保護較優之爭點優先適用本國法,而非全盤適用提單約定的外國準據法,是逐項比較。
Q7什麼叫載貨證券?▾
運送人或船長簽發、表彰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並得據以請求交付貨物的有價證券,俗稱提單。
Q8怎麼主張海商法第 77 條擇優適用?▾
確認港口要件 → 保全貨損證據 → 雙軌試算提單外國法與海商法 → 發函主張較優爭點 → 1 年內起訴。
Q9擇優適用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分別按提單外國準據法與海商法第 70 條責任限制各算一次,主張較高者,逐項列出較優爭點。
Q10海運貨損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涉外海商案件律師費通常較一般民事高,視標的與爭點複雜度。
Q11怎麼證明海商法對我較優?▾
逐項比對責任限制金額、免責範圍、時效、舉證分配,於訴狀以表格列出每一爭點的比較結果。
Q12海商法 77 條 vs 提單管轄條款哪個優先?▾
兩者並存。準據法依第 77 條擇優,管轄/仲裁約定另依第 78 條處理,不互相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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