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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78 條

  1. 1.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2. 2.前項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得於我國進行仲裁,不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之拘束
  3. 3.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仲裁契約之一部。但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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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8條規定,裝貨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的載貨證券爭議,得由我國法院管轄,不受提單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拘束。

Q · 提單寫了外國仲裁,貨損能在台灣告嗎?

依海商法第78條第1項,只要裝貨港或卸貨港有一個是中華民國港口,載貨證券所生爭議即得由我國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受提單指定外國法院的拘束。第2、3項並允許雙方在爭議發生後書面合意,將仲裁地拉回台灣,且不受提單原訂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拘束。

白話解讀

船公司的提單背面幾乎一定寫著「爭議在倫敦仲裁」或「由新加坡法院管轄」。過去很多台灣貨主收到貨損,第一反應是「還要飛去國外打官司?算了吧」就認賠。這條法律把這條路堵上了。只要裝載港或卸貨港有一個是台灣港口,你就可以在台灣港口所在地的法院提告。即使提單寫了仲裁條款,只要雙方事後同意,仲裁地也可以拉回台灣,甚至推翻提單裡原本指定的仲裁規則。立法者做這件事的邏輯很直接:船公司寫在提單背面的仲裁條款多半是格式條款,受貨人拿到提單時根本沒談判空間。這條給你一把本地球場的門票,不用再被迫去客場踢球。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78條為涉外海上貨物運送的管轄特別規定,核心為「港口連結主義」:只要裝貨港或卸貨港之一為中華民國港口,該載貨證券爭議即得由我國法院管轄;提單訂有仲裁條款者,亦得經當事人合意改於我國仲裁,不受提單內仲裁地及仲裁規則記載之拘束,並將該合意視為仲裁契約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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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78條是什麼?

規範裝卸港為我國港口時,載貨證券爭議可由我國法院管轄,並允許事後合意改在台灣仲裁。

Q2提單寫倫敦仲裁一定要去倫敦嗎?

不一定。只要台灣是裝貨港或卸貨港,可選擇在台灣法院起訴;仲裁地也可經雙方事後合意拉回台灣。

Q3海商法第78條怎麼在台灣告?

確認航次裝卸港有台灣港口,於存證信函明確引用第78條主張我國管轄,再向裝卸港所在地法院起訴。

Q4仲裁條款可以片面廢除嗎?

不行。仲裁條款本身不能單方廢除,但仲裁地與仲裁規則可經雙方爭議後書面合意變更。

Q5船公司還能提仲裁抗辯嗎?

可以。提單若有有效仲裁條款,船公司仍可能在訴訟中提出仲裁抗辯要求先仲裁,須以雙方合意改台灣訴訟或仲裁排除。

Q6貨損求償有時效嗎?

有。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貨損請求權自貨物受領或應受領日起1年內行使。

Q7海商法第78條對誰最重要?

對國際貿易貨主、貨運承攬業、海上貨物保險代位求償的保險公司最關鍵。

Q8事後合意的仲裁有什麼效力?

依第3項,爭議發生後的書面合意視為仲裁契約之一部,可有效鎖定台灣仲裁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litigationforeign_arbitration_clausepost_dispute_tw_arbitration
管轄地我國港口所在地法院提單指定外國仲裁地雙方合意改台灣仲裁
法律依據第78條第1項提單格式條款(受第78條限制)第78條第2、3項
成本裁判費約1.1%+本地律師費跨國差旅+外國仲裁高額費用本地仲裁費,明顯低於倫敦
前提要件裝卸港之一為我國港口船公司主張仲裁抗辯爭議發生後雙方書面合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海事案件專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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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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