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海商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2. 前項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得於我國進行仲裁,不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之拘束
  3. 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仲裁契約之一部。但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商法 第7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