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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79 條

旅客之運送,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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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9 條規定旅客運送除第 79 至 83 條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的責任、免責與時效規定。

Q · 搭船出事,船公司對我的責任要看哪條法律?

依海商法第 79 條,旅客運送除第二節(第 79 至 83 條)的特別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的條文(約第 38 至 78 條),包含運送人責任、免責事由、單位責任限制與時效。也就是說船公司對旅客的延遲、傷亡、行李損害責任,大半是套用對待貨物的同一套法律邏輯,再由第二節補上膳食、保險等旅客特有事項。

白話解讀

海上旅客運送是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法律角落。渡輪、郵輪、離島交通船,上船的人以為自己買的是「一張船票」,其實簽的是一份法律關係複雜的運送契約。這條做了一件很精巧的事:它沒有為旅客運送寫一整套全新的規則,而是規定除了本節(第79至83條)少數特別條文外,直接準用第一節的貨物運送規定。也就是說,船公司對你的責任,很多地方跟他們對貨物的責任是同一套邏輯:延遲、受傷、行李損失,背後都有海商法第一節的責任框架在運作。這條看起來像一個技術性的銜接條文,其實決定了旅客在海上權益的大半地圖。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9 條為海上旅客運送的銜接性規範,採「準用」立法技巧:旅客運送除第二節少數特別條文外,整體適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之規定,使旅客在運送人責任、免責事由、責任限制與時效上,享有與貨物託運人相同的法律框架,而不必為旅客另立一套完整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 79 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規定,實務指約第 38 至 78 條,含運送契約、運送人責任、免責、責任限制與時效。

Q2搭郵輪延遲到港船公司要賠嗎?

準用第一節後運送人對遲到有法定責任,除非有第 69 條等法定免責事由。

Q3船票上的免責條款有效嗎?

牴觸準用而來的第 61 條禁止減免最低責任時,單方印製的全面免責條款多半部分無效。

Q4行李在船上泡水損壞怎麼求償?

行李損害的責任邏輯近似貨物損害,可援用第 56 條時效與舉證規則向運送人主張。

Q5海上旅客運送跟陸上客運差在哪?

陸運主要適用民法運送章與消保法,海運疊加海商法第二節及準用的第一節,責任體系與免責都不同。

Q6郵輪旅遊出事要告旅行社還是船公司?

旅行社與船公司是不同責任主體,海上運送段直接指向海商法,可同時追究兩方。

Q7準用範圍有爭議時誰說了算?

準用範圍由法官依個案判斷,保護性條款傾向準用、純貨物特性條款不準用,常成訴訟攻防焦點。

Q8離島交通船受傷適用海商法嗎?

台灣港口起迄的國內航段與台籍船舶適用海商法,傷害責任循準用第一節的框架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海上旅客運送陸上客運國際郵輪
主要適用法律海商法第二節+準用第一節民法運送章+消保法雅典公約等國際公約(外國籍船舶跨境段)
運送人免責可援用第 69 條等法定免責事由免責事由較窄依公約限額與免責規定
責任限制準用第 70 條單位責任限制原則全額賠償公約設定每位旅客上限
免責條款效力牴觸準用第 61 條者部分無效受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審查不得低於公約強制最低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第3編 海上旅客運送関連規定(2018年改正、個品運送規定の準用構造)
🇰🇷 韓國상법 제5편 해상 여객운송 관련 규정
🇨🇳 中國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第107条以下)
🇩🇪 德國HGB §§ 536–552(Befoerderung von Reisenden zur See)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421-1 et s.(transport de passagers par mer)
🇺🇸 美國46 U.S.C. ch. 305(passenger vessels)/一般海事法;貨物則為 COGS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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