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9 條
旅客之運送,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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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9 條規定旅客運送除第 79 至 83 條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的責任、免責與時效規定。
Q · 搭船出事,船公司對我的責任要看哪條法律?
依海商法第 79 條,旅客運送除第二節(第 79 至 83 條)的特別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的條文(約第 38 至 78 條),包含運送人責任、免責事由、單位責任限制與時效。也就是說船公司對旅客的延遲、傷亡、行李損害責任,大半是套用對待貨物的同一套法律邏輯,再由第二節補上膳食、保險等旅客特有事項。
白話解讀
海上旅客運送是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法律角落。渡輪、郵輪、離島交通船,上船的人以為自己買的是「一張船票」,其實簽的是一份法律關係複雜的運送契約。這條做了一件很精巧的事:它沒有為旅客運送寫一整套全新的規則,而是規定除了本節(第79至83條)少數特別條文外,直接準用第一節的貨物運送規定。也就是說,船公司對你的責任,很多地方跟他們對貨物的責任是同一套邏輯:延遲、受傷、行李損失,背後都有海商法第一節的責任框架在運作。這條看起來像一個技術性的銜接條文,其實決定了旅客在海上權益的大半地圖。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9 條為海上旅客運送的銜接性規範,採「準用」立法技巧:旅客運送除第二節少數特別條文外,整體適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之規定,使旅客在運送人責任、免責事由、責任限制與時效上,享有與貨物託運人相同的法律框架,而不必為旅客另立一套完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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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79 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本章第一節貨物運送規定,實務指約第 38 至 78 條,含運送契約、運送人責任、免責、責任限制與時效。
Q2搭郵輪延遲到港船公司要賠嗎?▾
準用第一節後運送人對遲到有法定責任,除非有第 69 條等法定免責事由。
Q3船票上的免責條款有效嗎?▾
牴觸準用而來的第 61 條禁止減免最低責任時,單方印製的全面免責條款多半部分無效。
Q4行李在船上泡水損壞怎麼求償?▾
行李損害的責任邏輯近似貨物損害,可援用第 56 條時效與舉證規則向運送人主張。
Q5海上旅客運送跟陸上客運差在哪?▾
陸運主要適用民法運送章與消保法,海運疊加海商法第二節及準用的第一節,責任體系與免責都不同。
Q6郵輪旅遊出事要告旅行社還是船公司?▾
旅行社與船公司是不同責任主體,海上運送段直接指向海商法,可同時追究兩方。
Q7準用範圍有爭議時誰說了算?▾
準用範圍由法官依個案判斷,保護性條款傾向準用、純貨物特性條款不準用,常成訴訟攻防焦點。
Q8離島交通船受傷適用海商法嗎?▾
台灣港口起迄的國內航段與台籍船舶適用海商法,傷害責任循準用第一節的框架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海上旅客運送 | 陸上客運 | 國際郵輪 |
|---|---|---|---|
| 主要適用法律 | 海商法第二節+準用第一節 | 民法運送章+消保法 | 雅典公約等國際公約(外國籍船舶跨境段) |
| 運送人免責 | 可援用第 69 條等法定免責事由 | 免責事由較窄 | 依公約限額與免責規定 |
| 責任限制 | 準用第 70 條單位責任限制 | 原則全額賠償 | 公約設定每位旅客上限 |
| 免責條款效力 | 牴觸準用第 61 條者部分無效 | 受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審查 | 不得低於公約強制最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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