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56 條
- 1.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二、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三、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四、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 2.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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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56 條規定,貨物受領後推定運送人已交清,貨損須於受領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否則運送人解除責任。
Q · 貨到才發現破損,還能跟船公司求償嗎?
依海商法第 56 條,貨物受領後即「推定」運送人已依載貨證券交清,要推翻須符合四種例外之一:提貨前或當時書面通知、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不顯著損害於提貨後三日內書面通知、或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貨物毀損滅失自受領之日或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即解除責任。這是商事短期時效,與民法一般侵權兩年不同,且起算點是受領日而非發現損害日。
白話解讀
當貨輪靠岸,你或你公司的人去碼頭領貨,簽下那張收據的那一刻,法律上預設一件事:運送人把貨交得好好的。這不是客套,是推定。一旦成立,舉證壓力全部翻到你身上。要推翻這個推定只有四條路:提貨前或當時書面通知破損、做共同檢定的公證報告書、三天內書面通知(限於不明顯的損壞)、或在收貨單上當場註明。四條路都沒走,你事後要告船公司「我的貨壞了」,法院幾乎不會聽。更兇的是第二項:貨損從受領那天起算,一年內沒起訴,船公司和船東直接解除責任。這是民事時效的例外特區,比一般兩年侵權時效短一半,比契約時效短到你來不及反應。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56 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受領推定與短期時效條款:貨物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後,推定運送人已依載貨證券交清貨物;受貨人須在提貨前後以書面通知、共同檢定公證、或收貨證件註明等例外情形成立時方能推翻,且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須於受領或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起訴,逾期運送人與船舶所有人解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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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56 條在規範什麼?▾
貨物受領後推定運送人已依載貨證券交清,並設提貨後三日書面通知與一年起訴的雙重時限。
Q2貨損一定要在三天內通知嗎?▾
限於「不顯著」的損害才適用三日書面通知;明顯破損須在提貨前或當時通知或當場註明。
Q3海商法貨損時效是多久?▾
自受領之日或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運送人與船舶所有人解除責任。
Q4電話通知船公司破損算不算數?▾
不算,本條明確要求書面通知,LINE、Email、存證信函才符合。
Q5一年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從受領之日或應受領之日起算,不是從發現損害之日起算。
Q6什麼是共同檢定公證報告書?▾
雙方在場對貨損進行檢定並作成公證報告,是推翻交清推定最強的證據。
Q7保險公司賠了還能向船公司追償嗎?▾
可以,但代位求償權同受一年時效限制,須與理賠程序同步進行。
Q8收貨單上要寫什麼保留權利?▾
註明「貨況待驗」或「外觀正常、內容未驗」可保留主張例外條款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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