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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之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其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2. 運送人不得以前項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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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ridi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 據載稱條款,託運人與運送人間係表面證據責任,運送人非不得舉證推翻其記載。 2. 學說認為55條一項,必須記載之通知為能目視查核之事項,託運人對運送人負無過失責任;反之,涉及品質、價值、情狀等非必須記載事項,無從目視查核事項,係57條所規範之「損失」,託運人以過失為限負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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