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54 條
- 1.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 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 四、裝載港及卸貨港。 五、運費交付。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 2.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 3.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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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54條規定載貨證券應載明船名、貨物、裝卸港等七款事項,第三項並賦予記載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運送的效力。
Q · 載貨證券上記載的貨物數量,貨到港短少了能直接要求賠償嗎?
依海商法第54條第三項,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記載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因此 B/L 寫 500 箱、到港只交 460 箱時,法律推定運送人短交,由運送人舉證並未短少,而非由貨主證明被偷。但若運送人依第二項在證券上加註「Said to Contain」「Shipper's Load and Count」等無法核對事由,該推定即不適用於被批註項目。
白話解讀
手上這張載貨證券,法庭上會替你說話。不是因為它上面寫了什麼,而是因為本條第三項那六個字:「推定依其記載」。這是國際貨物運送裡最有殺傷力的法律推定。B/L 上記載了 2,000 箱貨物,運送人到卸貨港只交 1,800 箱?法律推定他欠你 200 箱,舉證責任翻轉到運送人身上,不是你要證明貨少了,是運送人要證明沒少。本條第一項列了七個必載事項:船名、託運人、貨物資訊、裝卸港、運費、份數、日期。這些不是形式,每一項都是日後爭議的關鍵錨點。第二項則是運送人的保命條款:貨物資訊如果「跟實際貨況有顯著跡象不相符」或「無法核對」,運送人可以在 B/L 上加註事由或乾脆不記載,這樣就不會被第三項的推定效力綁住。實務上你常看到 B/L 上寫「Said to Weigh」「Shipper's Load and Count」就是這個保命條款在運作。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54條為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記載事項的核心規範,第一項列七款必載事項並要求運送人或船長簽名,第二項賦予運送人在無法核對託運人通知時的批註權,第三項則建立「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的推定效力,使載貨證券從單方宣示轉為具舉證功能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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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54條規定載貨證券要載明哪些事項?▾
七款:船舶名稱、託運人姓名或名稱、貨物名稱件數重量、裝卸港、運費交付、份數、填發年月日。
Q2載貨證券第三項的推定效力是什麼意思?▾
依記載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貨物短少時由運送人舉證未短少,舉證責任翻轉。
Q3Said to Contain 在載貨證券上代表什麼?▾
運送人依第二項聲明無法核對內容物,該批註項目不適用第三項推定效力。
Q4載貨證券漏寫一項必載事項還有效嗎?▾
通說認為第一項屬訓示規定,缺漏個別事項不當然無效,但影響銀行接受度與舉證便利。
Q5貨物短少要在多久內求償?▾
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自貨物受領或應受領日起一年內未起訴即消滅。
Q6清潔提單和有批註的提單差在哪?▾
清潔提單無瑕疵批註,享完整推定效力;有 Said to Contain 等批註者推定效力被削弱。
Q7運送人收貨時數量對不上怎麼自保?▾
依第二項在證券加註 Shipper's count 或實際清點數,把推定效力轉移走。
Q8載貨證券的推定效力能被推翻嗎?▾
能。推定非證明,運送人可用裝船前檢驗報告、磅單、拍照紀錄反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lean_bl | claused_bl |
|---|---|---|
| 推定效力 | 完整適用第三項,推定依記載運送 | 被批註項目不適用第三項推定 |
| 舉證責任 | 短少時由運送人舉證未短少 | 貨主仍須自證實際裝載數量 |
| 銀行接受度 | 信用狀押匯接受度高 | 可能遭銀行拒收單據 |
| 適用情境 | 件貨、可清點貨物 | 大宗散貨、FCL 整櫃、無法核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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