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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53 條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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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53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這是託運人取得提單的法律依據。

Q · 貨物裝船後一定拿得到載貨證券嗎?

依海商法第53條,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三個關鍵要件:必須「裝載後」(實際上船,非僅收貨)、必須「因請求」(託運人主動要求,非運送人主動義務)、且為「應發給」(具強制性,請求後不發即屬違法,得主張損害賠償)。這張載貨證券同時是運送契約證明、物權憑證與可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

白話解讀

信用狀上寫著「憑清潔已裝船提單議付」,沒有這張紙,銀行不付款,貨不放行,買方不承認。這張紙就是「載貨證券」(業界叫 B/L, Bill of Lading),它是國際貿易的血液。本條看起來短得不像話,只有一句: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但這一句蓋住的是整個跨境貿易的支付與物權流動。請注意三個關鍵字:「裝載後」(不是收到貨就能開,必須實際上船)、「因請求」(不是主動發,必須託運人要才發)、「應發給」(有強制性,請求了不發就違法)。你以為這張紙只是收據,其實它同時是運送契約的證明、物權憑證(持有它等於擁有貨)、還是可以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這三重身份讓它在國際貿易中無可取代。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53條為載貨證券發給義務的入口規範,明定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實際裝載完成後,因託運人請求而負有簽發載貨證券之強制義務。載貨證券兼具運送契約證明、貨物物權憑證、可背書轉讓有價證券三重身份,是國際貿易支付與物權流動的核心單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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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載貨證券是什麼?

載貨證券(B/L, Bill of Lading)是運送人於貨物裝船後發給託運人的單據,同時是運送契約證明、物權憑證與可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

Q2海商法53條規定什麼?

規定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是託運人索取提單的權利基礎。

Q3運送人會主動開立載貨證券嗎?

法律上不會。本條明定「因託運人之請求」,託運人不要求,運送人沒有主動簽發義務。

Q4貨還沒裝船能先拿提單嗎?

不行。本條要件是「裝載後」,貨未實際上船即簽發即所謂預借提單,屬灰色地帶,出事時保險可能拒賠。

Q5運送人遲遲不開載貨證券怎麼辦?

可依本條書面催告,運送人不發即屬違法,因此導致信用狀逾期或買賣違約得主張損害賠償。

Q6載貨證券和海運單差在哪?

載貨證券可背書轉讓、代表貨物所有權;海運單(Sea Waybill)不可轉讓,僅為運送憑證,本條發給的是載貨證券。

Q7正本載貨證券通常幾份?

實務上多簽發三份正本,每份均具完全權利效力,任一份被提示後其他份失效。

Q8載貨證券遲開會影響什麼?

提單晚一天開出,信用狀議付就晚一天到帳,直接影響貿易商的資金周轉週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bill_of_ladingsea_waybill
可否背書轉讓可背書轉讓,持有即代表貨物所有權不可轉讓,僅為運送憑證
法律性質有價證券+物權憑證+運送契約證明運送契約收據
提貨方式須提示正本提單方可提貨憑身分即可提貨,無須提示正本
適用情境有信用狀付款或貨物轉賣需求時必用買賣雙方信任度高且貨不轉賣時可省提單寄送時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第757条(船荷証券の交付義務)
🇰🇷 韓國상법 제852조(선하증권의 발행)
🇨🇳 中國海商法 第72条(承运人签发提单)
🇩🇪 德國HGB § 513(Ausstellung des Konnossements)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422-3 et s.(connaissement)
🇺🇸 美國Pomerene Bills of Lading Act, 49 U.S.C. § 80101 et seq.;COGS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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