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
- 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
- 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亦算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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