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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
  2. 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
  3. 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亦算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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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886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僅論程傭船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