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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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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
  2. 2.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
  3. 3.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亦算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52 條規定裝卸期間自 NOR 通知送達翌日起算,期間內休假日與不能作業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期限後全部計入滯期補償。

Q · 船東遞交 NOR 之後,颱風天的滯期費到底算誰的?

看有沒有超過合理裝卸期間

依海商法第 52 條第二項,裝卸期間內碰到休假日、颱風等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這幾天不必付滯期補償。但第三項規定:一旦已超過合理裝卸期間進入滯期狀態,之後的颱風天、休假日也全部算入。國際航運稱為「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關鍵分界點在於是否已逾合理裝卸期間。

白話解讀

一艘巴拿馬型船每天的滯期費(船等待的費用)可以高達美金兩萬元。也就是說,裝卸多拖一天,幾十萬台幣就這樣燒掉。這條法律就是這場每日計費戰爭的起跑槍。它規定:運送人必須等到船真的準備好裝卸了,才能簽發「裝卸準備完成通知書」(業界叫 NOR, Notice of Readiness)。這張紙送達的隔天開始,裝卸期間正式起跑。期間內碰到碼頭工人放假、颱風天、港口擁塞不能作業,都可以「扣掉」不算。但一旦超過合理期限,不管後面有幾個休假日或不能作業日,全部都要算進去(這就是所謂的「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這條表面只有三項,實際上主導了億元級船舶租傭糾紛的計算邏輯。每個字都關係到誰付錢、付多少。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52 條為傭船運送的裝卸計時規範,建立三項規則:裝卸準備完成通知書(NOR)須於船舶實際完成裝卸準備後始得簽發、裝卸期間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且期間內休假日與不能作業日不算入、超過合理裝卸期間後一切日數均計入滯期補償,構成海事滯期費爭議的計算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NOR 是什麼?為什麼航運業這麼在意這張紙?

NOR 全名 Notice of Readiness,是船長或運送人通知貨主「船已準備好裝卸」的法定文件。它的重要性在於:一旦送達,裝卸期間開始計算,之後每一天都牽動滯期費。海商法第 52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這張通知書的發出條件。實務上有 Tendered NOR 與 Accepted NOR 之分,時間差可能就是一次索償的勝敗關鍵。

Q2碰到颱風天船不能靠港,這幾天算誰的?

海商法第 52 條第二項規定「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颱風天屬於典型的裝卸不可能。但注意第三項:如果已超過合理裝卸期間進入滯期狀態,之後的颱風天依然要算進去,業界稱為 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合約若用 WWD(Weather Working Days)條款,壞天氣明確排除;若只寫 Days 就比較吃虧。

Q3搶先遞交的 NOR 有效嗎?

依海商法第 52 條第一項,運送人須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才能簽發 NOR。若貨艙仍在清洗、吊機未就位就搶先遞交,這張 NOR 法律上不生效,裝卸期間起算點必須重來。收到 NOR 時應立即核對船舶實際準備狀態,未完成即書面異議並拍照存證。

Q4NOR 是什麼?

裝卸準備完成通知書,運送人通知貨主船舶已準備好裝卸的法定文件,送達翌日起算裝卸期間。

Q5什麼是滯期費(demurrage)?

裝卸期間超過合理期限後,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日數請求的合理補償。

Q6什麼叫裝卸不可能之日?

客觀上無法裝卸的日子,如颱風、罷工、港口擁塞,合理期間內不算入裝卸期間。

Q7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是什麼?

一旦進入滯期,後續休假日與不能作業日全部計入,即海商法第 52 條第三項。

Q8海商法 52 條的滯期費怎麼算?

超過日數 × 約定滯期費率;合理期間內扣休假/不能作業日,逾期後不扣。

Q9收到無效 NOR 怎麼處理?

立即書面異議、拍照存證船舶未完成準備,主張起算點重算。

Q10滯期爭議要準備什麼證據?

每日事實陳述書、天氣與港務公告、海事公證人鑑定報告。

Q11滯期爭議走法院還是仲裁?

多數提單指定倫敦或新加坡仲裁,比台灣法院更有效率,依合約條款。

Q12SHEX vs SHINC 對滯期費差在哪?

SHEX 休假日不算入裝卸期間對貨主有利,SHINC 休假日照算較吃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hexshincwwdplain_daysbefore_demurrageafter_demurrage
休假日處理Sundays Holidays Excluded:休假日不算入裝卸期間Sundays Holidays Included:休假日照算
壞天氣處理Weather Working Days:不能作業之壞天氣排除不算純 Days:壞天氣照算,對貨主不利
進入滯期後合理期間內休假日/不能作業日不算入超過合理期間後全部算入(第 52 條第三項)

shex

休假日處理
Sundays Holidays Excluded:休假日不算入裝卸期間
壞天氣處理
進入滯期後

shinc

休假日處理
Sundays Holidays Included:休假日照算
壞天氣處理
進入滯期後

wwd

休假日處理
壞天氣處理
Weather Working Days:不能作業之壞天氣排除不算
進入滯期後

plain_days

休假日處理
壞天氣處理
純 Days:壞天氣照算,對貨主不利
進入滯期後

before_demurrage

休假日處理
壞天氣處理
進入滯期後
合理期間內休假日/不能作業日不算入

after_demurrage

休假日處理
壞天氣處理
進入滯期後
超過合理期間後全部算入(第 52 條第三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商法 第3編海商「航海傭船契約」(碇泊期間・滞船料は傭船契約条項に依拠)
韓國한국 상법 제5편 해상 항해용선계약(정박기간·체선료)
中國中國海商法 第92–100條(航次租船合同,裝卸時間·滯期費·速遣費)
德國德國商法典 HGB §§ 530–531(Reisefrachtvertrag, Ladezeit und Liegegeld)
法國法國運輸法典 Code des transports(affrètement au voyage, staries / surestaries)
美國美國一般海事法下依傭船契約 charterparty 約定 laytime/demurrage,無單一成文條文(參 Voyage Charter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長得代表船舶所有人僱用服務於船舶之人員,並得訂立航海所必要之契約。   船舶在船籍港或在艤裝港,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亦在該港時,船長非經其同意,不得為前項行為。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執行其職務。

(0880622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   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   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亦算入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合併移列。   二、參照日本商法第七四一及七五二條修訂。   三、增訂第一項,航運實務上,裝卸期間之計算,自接到運送人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簡稱NOR)後之某一時期開始計算,例如Laytime forloading and discharging shall commence at 1 pm if notice of readiness is givenbefore noon and at 8 am next working day if notice given during office hoursafter noon.(NOR)於中午以前收到,則裝卸期間自當日下午一時開始計算),因此,運送人必須於船舶確實完成裝卸貨準備時,方得簽發裝卸貨準備完或通知書,以杜裝卸期間起算之爭議。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係合併原條文第九十五、九十六條有關裝卸期間之規定,以資簡潔明確。   五、實務上,傭船契約有裝卸率及延滯費率之規定,船期延滯始有延滯費(Demurrage)之要求。若無上列規定,船舶所有人亦呵因裝卸超過台理期間而要求延誤補償(Damage for detention)。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0181224 制定)

船長得代表船舶所有人僱用服務於船舶之人員,並得訂立航海所必要之契約。   船舶在船籍港或在艤裝港,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亦在該港時,船長非經其同意,不得為前項行為。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執行其職務。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合併移列。   二、參照日本商法第七四一及七五二條修訂。   三、增訂第一項,航運實務上,裝卸期間之計算,自接到運送人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簡稱NOR)後之某一時期開始計算,例如Laytime forloading and discharging shall commence at 1 pm if notice of readiness is givenbefore noon and at 8 am next working day if notice given during office hoursafter noon.(NOR)於中午以前收到,則裝卸期間自當日下午一時開始計算),因此,運送人必須於船舶確實完成裝卸貨準備時,方得簽發裝卸貨準備完或通知書,以杜裝卸期間起算之爭議。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係合併原條文第九十五、九十六條有關裝卸期間之規定,以資簡潔明確。   五、實務上,傭船契約有裝卸率及延滯費率之規定,船期延滯始有延滯費(Demurrage)之要求。若無上列規定,船舶所有人亦呵因裝卸超過台理期間而要求延誤補償(Damage for detention)。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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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52 條規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