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運送
>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
海商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
拍賣
,於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
必要費用
後
提存
其價金之餘額: 一、不能寄存於倉庫。 二、有腐壞之虞。 三、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船舶 §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3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運送 §38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3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7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9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9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10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11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12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5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