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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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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na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適用前提: 1.件貨契約(因託運人與運送人實力懸殊,保護托、維護強責完整性) 2.載貨證券發給(保護第三人) 3.僅裝載至卸載期間之固有海上期間 - 所以「傭船契約」強制責任期間得不符合61規定,「契約訂立減輕或免責事由」(因為雙方實力相當,貫徹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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