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1 條
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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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61 條規定件貨運送提單中減輕或免除運送人過失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但傭船契約與法定免責事由不受限制。
Q · 提單上寫貨物損失船公司不賠,這條款有用嗎?
依海商法第 61 條,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若記載減輕或免除運送人「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所致貨物毀損、滅失、遲到的責任,該條款不生效力。但這僅限件貨運送,傭船契約不適用;且不影響第 69 條 17 項法定免責事由(天災、戰爭、貨物本質瑕疵等)的合法免責。
白話解讀
海運合約有個殘酷的潛規則:船公司印的提單上密密麻麻寫滿免責條款,你只能簽或不簽,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第 61 條就是為了抵銷這種地位差距而存在的。它告訴船公司:就算託運人簽了字同意那些條款,只要內容是減輕或免除你「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負的責任」,那些條款通通無效。適用範圍限於「件貨運送」(一般按包、箱、櫃計價的海運,不是整船包租),保護範圍涵蓋貨物毀損、滅失、遲到三大項。重點是:這不是讓你事後告贏船公司的工具,而是讓那些印在提單上的免責條款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力的利器。你不需要「爭取到」這個保護,你本來就有。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61 條為件貨運送的強制責任規範,規定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中凡減輕或免除運送人因過失、或違反本章應履行義務所致貨物毀損、滅失、遲到責任的條款、條件或約定,均不生效力,劃定運送人責任不得以特約往下壓的最低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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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61條是什麼?▾
件貨運送的強制責任規定,凡提單或運送契約中減輕、免除運送人過失責任的條款一律無效。
Q2提單上的免責條款都沒效力嗎?▾
不是。只有違反本章義務、減免過失責任的條款無效;重申第69條法定免責事由的記載仍有效。
Q3件貨運送是什麼意思?▾
按包、箱、件、櫃計價的一般海運,相對於整船或一部包租的傭船契約。
Q4整船包租也受第61條保護嗎?▾
不受。傭船契約雙方地位對等,可自由約定風險分配,第61條只保護件貨運送。
Q5海運貨物損壞要怎麼向船公司求償?▾
受領時書面通知損害、保全提單與檢驗報告,引用第61條主張免責條款無效,協商不成提訴並可聲請假扣押船舶。
Q6海運貨損求償有多少時間?▾
貨物受領後1年內須對運送人起訴(海商法第56條第2項除斥期間),逾期喪失請求權。
Q7提單寫的賠償上限太低可以打掉嗎?▾
低於第70條法定下限的部分違反第61條無效,但合理範圍內的單位責任限制有效。
Q8海商法第61條跟民法第649條差在哪?▾
民法649條是陸運等一般運送的免責特約限制,第61條是海上件貨運送的特別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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