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商法 第6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irina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適用前提:
1.件貨契約(因託運人與運送人實力懸殊,保護托、維護強責完整性)
2.載貨證券發給(保護第三人)
3.僅裝載至卸載期間之固有海上期間
-
所以「傭船契約」強制責任期間得不符合61規定,「契約訂立減輕或免責事由」(因為雙方實力相當,貫徹契約自由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