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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2.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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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236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單放貨 民&630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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