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2 條
- 1.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下列事項,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 一、使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 二、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 三、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
- 2.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 3.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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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62 條要求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確保船舶適航、配置相當船員設備、貨艙適合受載;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得免責,但須自負舉證之責。
Q · 貨櫃到港才發現貨物全毀,船公司一定要賠嗎?
依海商法第 62 條,運送人僅須對「發航前及發航時」的船舶適航性、船員設備、貨艙適載盡必要注意;船舶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造成的毀損,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第二項)。但第三項把舉證責任壓回運送人身上:要主張這個免責,運送人必須自己證明發航當時確已盡必要注意、船舶適航、損害確屬突發。證不出來,免責主張就會被法院打回。
白話解讀
你的貨物從上海運到高雄,到港打開貨櫃發現全毀。你的第一反應是告船公司,但船公司的律師甩出一句「船在發航時是適航的,後來才壞的我們不負責」。這句話聽起來很無賴,但這就是 62 條的核心邏輯:運送人的責任不是「貨壞就要賠」,而是「在發航前和發航時,有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三件事:船能不能安全航行、有沒有配齊船員設備、貨艙冷藏室適不適合載貨。只要這三件事在出港時都沒問題,船開出去之後突然壞了,運送人有條法定退路。但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關鍵武器:要主張這條免責,運送人必須自己舉證證明發航當時是適航的、突失航行能力跟他無關。舉證責任在他不在你。這個程序設計,就是你能不能贏的真正關鍵。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62 條為運送人適航性義務的核心規範,要求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就船舶安全航行能力、相當船員與設備供應、貨艙冷藏室適合受載運送三事項盡必要之注意;船舶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所致毀損得免責,但主張免責者須自負舉證之責,構成海運貨損責任的「過失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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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 62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運送人發航前及發航時的適航性義務:船舶安全、船員設備、貨艙適載三事項。
Q2船公司說船是出港後才壞的,要賠嗎?▾
原則不負賠償責任,但依第三項須由船公司自己舉證發航時已適航且損害屬突發。
Q3海運貨損的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運送人主張突失航行能力免責時,舉證責任倒置由運送人承擔。
Q4提單上的免責條款有效嗎?▾
件貨運送下,依海商法 61 條減免 62 條義務的條款一律無效。
Q5海運貨損求償有沒有時效?▾
依海商法 56 條,自受領或應受領貨物之日起 1 年除斥期間,不能中斷延長。
Q6適航性的三個事項具體是什麼?▾
一、船舶安全航行能力;二、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三、貨艙冷藏室適合受載運送與保存。
Q7海商法 62 跟民法 634 運送人責任差在哪?▾
民法 634 是通常事變責任(原則要賠),海商法 62 是過失責任+法定免責,門檻不同。
Q8貨損發生第一步該做什麼?▾
24 小時內委託海事公證人製作公證報告,並依海商法 56 條發出書面貨損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海運(海商法62) | 陸運(民法634) |
|---|---|---|
| 責任結構 | 過失責任+法定免責 | 通常事變責任,原則須賠 |
| 免責舉證 | 運送人自負舉證(第三項) | 運送人證明非過失 |
| 免責條款效力 | 件貨運送下減免義務條款無效(§61) | 得依民法一般原則約定 |
| 求償時效 | 1 年除斥期間(§56) | 1 年消滅時效(民法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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