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3 條
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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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63 條要求運送人對貨物的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七個環節盡必要注意,貨損時須由運送人舉證已盡注意義務。
Q · 進口貨到港破損,能直接告船公司嗎?
依海商法第 63 條,運送人對貨物的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七個環節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貨損發生後是運送人要舉證自己七個環節都盡到注意,不是託運人去證明對方哪裡出錯。但起訴前須先通過第 56 條的通知程序:提貨時顯著毀損當場註記、非顯著毀損須於提貨後 3 日內書面通知,否則被推定交清貨物。
白話解讀
跨境網購買的精密儀器到貨變形、進口商的整櫃紅酒到港破了三分之一,這種情況第一個反應是「船公司要賠吧」,但真正的戰場不在「誰錯」,在「誰要舉證」。第 63 條就是那個分水嶺。它把運送人對貨物的責任切成七個動作: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每一個都必須「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這七個動詞幾乎涵蓋貨物從上船到下船的全程。但這條的真正威力不在於列了多少義務,而在它怎麼翻轉舉證責任:貨損發生後,是運送人要證明自己七個環節都盡到注意,不是你要去證明他哪裡出錯。這是海商法保護託運人最重要的一塊地基,搭配第 62 條(船舶適航)和第 69 條(17 種免責),構成整個海運索賠的攻防三角。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63 條為運送人貨物照管義務的核心規範,將運送人對承運貨物的責任切分為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七個動作,要求每一環節皆須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並使貨損發生時的舉證責任歸於運送人,構成海上貨物運送索賠的舉證分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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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63 條規定什麼?▾
運送人對承運貨物的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七個動作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是運送人貨物照管義務的總則。
Q2貨物到港破損誰要舉證?▾
由運送人舉證自己七個照管環節都盡到必要注意,而非託運人證明對方哪裡出錯,此為第 63 條的舉證倒置設計。
Q3進口貨損發現後第一件事做什麼?▾
提貨時顯著毀損當場在收貨單註記並要求簽認;非顯著毀損須於提貨後 3 日內寄出書面通知(海商法第 56 條)。
Q4船公司主張海上天候免責能信嗎?▾
不能直接信,運送人須先證明船舶發航時適航(第 62 條)並已盡第 63 條七項注意,才能主張第 69 條海上危險免責。
Q5包裝是自己弄的,貨損算誰的?▾
託運人包裝不良是第 69 條第 12 款免責事由,但運送人須舉證損害確實來自包裝瑕疵而非裝卸搬運。
Q6海運貨損求償有時效嗎?▾
依海商法第 56 條第 2 項,自受領貨物日或應受領日起 1 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
Q7海商法第 63 條和民法第 634 條差在哪?▾
民法第 634 條是陸上運送人責任的普通法,海商法第 63 條為海上運送的特別法,優先適用。
Q8運送人責任有上限嗎?▾
依海商法第 70 條,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 擇高為單位責任限額,與第 63 條的責任成立分屬不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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