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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海商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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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rina
21 hours ago
以上皆非
待運代交期間仍有63條,但不負強制責任(即可契約免責,注意民法222不得故意重大過失)
jd886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貨物照管義務 未盡貨物照管義務所生之損害,違反運送人之基本義務急強制責任,故不得主張海商法69免責事由,須負契約上損害賠償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