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63 條要求運送人對貨物的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七個環節盡必要注意,貨損時須由運送人舉證已盡注意義務。
Q · 進口貨到港破損,能直接告船公司嗎?
能,但要先過第 56 條通知關,再打第 63 條舉證戰
依海商法第 63 條,運送人對貨物的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七個環節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貨損發生後是運送人要舉證自己七個環節都盡到注意,不是託運人去證明對方哪裡出錯。但起訴前須先通過第 56 條的通知程序:提貨時顯著毀損當場註記、非顯著毀損須於提貨後 3 日內書面通知,否則被推定交清貨物。
跨境網購買的精密儀器到貨變形、進口商的整櫃紅酒到港破了三分之一,這種情況第一個反應是「船公司要賠吧」,但真正的戰場不在「誰錯」,在「誰要舉證」。第 63 條就是那個分水嶺。它把運送人對貨物的責任切成七個動作: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每一個都必須「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這七個動詞幾乎涵蓋貨物從上船到下船的全程。但這條的真正威力不在於列了多少義務,而在它怎麼翻轉舉證責任:貨損發生後,是運送人要證明自己七個環節都盡到注意,不是你要去證明他哪裡出錯。這是海商法保護託運人最重要的一塊地基,搭配第 62 條(船舶適航)和第 69 條(17 種免責),構成整個海運索賠的攻防三角。
海商法第 63 條為運送人貨物照管義務的核心規範,將運送人對承運貨物的責任切分為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七個動作,要求每一環節皆須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並使貨損發生時的舉證責任歸於運送人,構成海上貨物運送索賠的舉證分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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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兩道門檻。第一道是海商法第 56 條的通知程序:提貨時顯著毀損要當場註記,非顯著毀損要在提貨後 3 日內書面通知,沒做到會被推定交清。第二道才是第 63 條的舉證攻防:你主張運送人在七個動作中某幾個沒盡注意,運送人可能搬出第 69 條免責事由反駁。
不能直接信。海上天候是第 69 條第 2 款的免責事由,但運送人必須先證明兩件事:一、船舶發航時符合第 62 條適航性;二、確實盡到第 63 條七個注意義務。這兩點沒證明前不能跳過去主張海上風險免責。
託運人包裝不良是第 69 條第 12 款免責事由,但運送人要舉證損害確實來自包裝瑕疵而非裝卸搬運造成。實務上若包裝有瑕疵且搬運也有粗暴跡象,法院會按比例分擔責任。
運送人對承運貨物的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看守七個動作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是運送人貨物照管義務的總則。
七個動作涵蓋貨物從上船到下船全程:裝載卸載是上下船、搬移堆存是船上配置、保管看守是航程維護、運送是航行本身,任一環節疏失都可能成立責任。
指符合業界標準操作程序(如 IMO、SOLAS 公約)的注意程度,冷藏貨溫控、危險品隔離、貨櫃綑綁都有國際標準,非僅形式作業即足。
民法 634 是陸上運送人責任的普通法,海商法 63 是海上運送的特別法,海上貨損優先適用海商法。
蒐證拍照 → 提貨時顯著毀損當場註記、非顯著毀損 3 日內書面通知 → 保全文件鏈 → 引用第 63 條發索賠函 → 1 年內提訴或仲裁。
原則賠實際損害,但受第 70 條單位責任限額拘束: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 擇高,除非託運人於託運時申報價值。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海事案件常涉公證鑑定費數萬至數十萬,律師費視標的金額而定,故實務多優先仲裁或和解。
其實舉證倒置由運送人證明已盡注意;託運人只要證明貨物交運時完好、受領時毀損,並具體指出可能疏失的環節即可。
託運人先以第 63 條主張未盡照管注意,運送人再以第 69 條 17 款免責反擊,但須先證明第 62 條適航才能援引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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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因受傷或患病上陸,應由船舶所有人支給必要之費用。
按航給薪之海員,於航程或航行日數延長時,得按薪額比例請求增薪。但於航程或航行日數縮短時,不得減薪。
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 二、參照海牙威士比規則第六條作文字修正,使符合現行作業程序,即將「裝卸」修正為「裝載」、「卸載」並分別依其順序排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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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因受傷或患病上陸,應由船舶所有人支給必要之費用。
按航給薪之海員,於航程或航行日數延長時,得按薪額比例請求增薪。但於航程或航行日數縮短時,不得減薪。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 二、參照海牙威士比規則第六條作文字修正,使符合現行作業程序,即將「裝卸」修正為「裝載」、「卸載」並分別依其順序排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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