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4 條
- 1.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 2.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隨時將其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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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4條賦予運送人拒絕載運違禁品、不實申報物或危險貨物的法定義務,並在載運後發現危險時得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除共同海損外不負賠償責任。
Q · 船公司可以拒絕載運我的貨,甚至把貨丟到海裡嗎?
依海商法第64條第一項,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不實申報物,或性質足以毀損船舶、危害船上人員健康者,應拒絕載運(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除外)。第二項則規定,運送人知悉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該貨物對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得隨時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且除構成共同海損外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以為只要付錢給船公司,他們就什麼都會幫你載?錯。船公司有「拒絕載運」的法定權利,而且不只是權利,是義務。如果他們知道你的貨是違禁品(毒品、未申報軍火)、報關不實、或者性質會毀損船舶或危害船員健康,他們必須拒絕。這條是給船公司的「正當拒運保護傘」,避免他們因為拒載而被告違約。第二項更狠:就算船公司一開始不知道是危險品同意載了,後來發現會危害船舶或其他貨物,他們可以隨時把你的貨「丟到海裡、銷毀、或處置」,而且除非構成共同海損,否則不需要賠你。這條對危險品出口商來說是高壓線:申報不實、隱瞞性質,後果不只是貨物被丟,還要賠船公司的損失。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64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拒運與處置規範,分兩層:第一項課予運送人對違禁物、不實申報物及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上人員健康貨物的拒絕載運義務(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除外);第二項賦予運送人於知悉並同意裝運危險品後,若該貨物對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得隨時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且除共同海損外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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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64條是什麼?▾
規定運送人對違禁品、不實申報物與危險貨物的拒運義務,及載運後的緊急處置免責權。
Q2船公司可以拒絕載運我的貨嗎?▾
若貨物為違禁物、不實申報物,或足以毀損船舶、危害船員健康,船公司不只能拒運,是法定義務。
Q3貨在海上被船長丟掉能求償嗎?▾
若屬第二項危險品處置且無共同海損情形,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求償難度高。
Q4什麼算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
毒品、未申報軍火等違禁品,或報關分類與實際性質不符的貨物。
Q5鋰電池、香水算危險品嗎?▾
依IMDG Code多屬危險品,未正確申報包裝即落入本條處置範圍。
Q6什麼是共同海損?▾
為救船舶與全體貨載安全而故意造成的犧牲與費用,可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
Q7申報危險品要注意什麼?▾
查清UN編號與正確分類,向船公司詳實申報並取得書面同意。
Q8貨被處置後要多久內主張權利?▾
貨損通知見海商法56條(提貨時或3日內),運送相關請求權時效原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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