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5 條
- 1.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2.前項貨物在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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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65 條:未報明貨物,運送人得起岸或收最高運費;航行中若為違禁危險物,船長得逕予投棄。
Q · 貨物沒申報被船長丟到海裡,能求償嗎?
依海商法第 65 條第二項,未經報明之貨物在航行中被發見,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投棄的前提是「未申報」加「違禁或危險」,這批貨本來就不該在船上,被投棄不成立一般損害賠償。唯一反擊空間是證明被投棄者其實是合法申報過的貨,或船長判斷明顯錯誤,但海事法院傾向尊重船長現場裁量。
白話解讀
船上有個你不知道的權力等級。船長在他的船上,對於未經申報的貨物,握有幾乎獨斷的處置權:可以在裝載港直接把貨卸下來,可以強迫你支付該航程「同種貨物的最高運費」而不是你原本談好的便宜價,如果這批沒報的貨害船公司損失了,還能追著你賠。船已經開了,船長發現你夾帶的是違禁品或會害全船的危險物,他不用找你商量,直接投進海裡就結束了,而且不必賠你。這不是情緒失控,是法律白紙黑字給他的權力。很多跨境電商賣家為了省關稅、省運費少報內容或低報價值,以為的「小聰明」在海商法的邏輯裡,是一個可以讓整批貨沉入太平洋的理由。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65 條規範運送人與船長對「未經報明貨物」的處置權:裝載港得起岸、得請求同種貨物最高額運費及損害賠償;航行中發見違禁物或危險物者,船長並得逕行投棄而不負賠償責任,構成海上運送中申報不實的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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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65條是什麼?▾
規範運送人與船長對未申報貨物的處置權,含起岸、收最高運費、投棄三種手段。
Q2貨物沒報明會怎樣?▾
裝載港可被起岸、被收同種貨物最高額運費,違禁危險物在航行中可被船長直接投棄。
Q3船長投棄貨物要賠嗎?▾
依第二項,未報明的違禁物或危險物,船長投棄不負賠償責任。
Q4貨代漏報責任誰負?▾
對船公司而言託運人是貨主,貨代是代理人,船公司直接向貨主追償,貨主再依約向貨代求償。
Q5什麼叫同種貨物最高額運費?▾
不是你談好的合約價,而是該航程同類貨物的市場最高牌價,屬懲罰性定價。
Q6員工私塞貨在我貨櫃我要負責嗎?▾
原則上要,第65條問的是託運人有無申報,不問貨是誰塞的。
Q7海商法65條的時效多久?▾
運費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7條2年短期時效,起岸投棄屬即時處分不受時效限制。
Q8被投棄的貨我要怎麼反擊?▾
須證明被投棄者其實已合法申報,或船長判斷明顯不合理,舉證門檻極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nding_port | during_voyage |
|---|---|---|
| 處置手段 | 起岸 / 收最高運費 / 求償 | 違禁危險物得逕行投棄 |
| 前提要件 | 未經報明 | 未經報明 + 違禁或足生損害 |
| 賠償責任 | 運送人得向託運人求償 | 船長投棄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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