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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海商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2. 前項貨物在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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