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5 條
- 1.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2.前項貨物在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65 條:未報明貨物,運送人得起岸或收最高運費;航行中若為違禁危險物,船長得逕予投棄。
Q · 貨物沒申報被船長丟到海裡,能求償嗎?
依海商法第 65 條第二項,未經報明之貨物在航行中被發見,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投棄的前提是「未申報」加「違禁或危險」,這批貨本來就不該在船上,被投棄不成立一般損害賠償。唯一反擊空間是證明被投棄者其實是合法申報過的貨,或船長判斷明顯錯誤,但海事法院傾向尊重船長現場裁量。
白話解讀
船上有個你不知道的權力等級。船長在他的船上,對於未經申報的貨物,握有幾乎獨斷的處置權:可以在裝載港直接把貨卸下來,可以強迫你支付該航程「同種貨物的最高運費」而不是你原本談好的便宜價,如果這批沒報的貨害船公司損失了,還能追著你賠。船已經開了,船長發現你夾帶的是違禁品或會害全船的危險物,他不用找你商量,直接投進海裡就結束了,而且不必賠你。這不是情緒失控,是法律白紙黑字給他的權力。很多跨境電商賣家為了省關稅、省運費少報內容或低報價值,以為的「小聰明」在海商法的邏輯裡,是一個可以讓整批貨沉入太平洋的理由。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65 條規範運送人與船長對「未經報明貨物」的處置權:裝載港得起岸、得請求同種貨物最高額運費及損害賠償;航行中發見違禁物或危險物者,船長並得逕行投棄而不負賠償責任,構成海上運送中申報不實的責任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貨物被船長投棄我還能拿到錢嗎?▾
法律上很難。海商法第65條第二項的前提是貨物未申報加上違禁或具危險性,船長得投棄之,被投棄不成立一般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那批貨本來就不應上船。唯一反擊空間是證明被投棄者其實是合法申報過的貨,或船長判斷明顯錯誤。海事法院傾向尊重船長現場專業裁量。
Q2海運貨代幫我代報,少報的責任誰負?▾
對船公司而言託運人就是貨主,貨代是代理人。貨代申報不實,船公司依本條直接向貨主追償,貨主再依貨代合約向貨代求償,是外部責任一體、內部責任拆分的結構。實務提醒:簽貨代合約務必寫明申報不實損害由貨代承擔並賠償貨主全部損失。
Q3什麼叫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
不是原本談好的合約價,而是市場上該航程該類貨物的最高牌價,屬懲罰性定價。船公司舉證最高額通常引用航運公會牌價或同期同類航線最高成交紀錄,託運人要反駁須自行舉出更合理的市場價。
Q4海商法第65條是什麼?▾
規範運送人與船長對未申報貨物的處置權,含裝載港起岸、收取最高額運費求償、航行中對違禁危險物的投棄權。
Q5什麼叫未經報明之貨物?▾
託運人未依約申報性質、價值或種類即裝載的貨物,俗稱夾帶或少報、低報的貨物。
Q6什麼是同種貨物最高額運費?▾
不是合約談好的價,而是該航程同類貨物市場最高牌價,屬懲罰性定價,逼少報者吃虧。
Q7船長投棄權的範圍多大?▾
限航行中發見的未報明且違禁或足生損害之貨物,船長得逕行投棄且免賠,屬現場即時裁量。
Q8發現未報明貨物該怎麼處理?▾
保全證據(拍照、重量、報關單)→ 判斷起岸或航行中處置 → 書面通知託運人給補報機會 → 委任律師求償。
Q9最高額運費差額怎麼算?▾
以該航程同類貨物市場最高牌價減去原合約運費,船公司多引用航運公會牌價或同期最高成交紀錄舉證。
Q10託運人被追償時要付多少?▾
最高額運費差額+因申報不實造成的損害賠償(如延誤、共同海損分擔),金額可能遠高於省下的運費。
Q11怎麼證明貨物未經報明?▾
比對報關單、主艙單、載貨證券記載與實際貨物,重量或品名差異、開櫃紀錄、過磅單都是關鍵證據。
Q12海商法65條 vs 64條差在哪?▾
64條是事前知悉違禁即拒絕載運、危險物得起岸;65條是發見未報明貨物後的起岸、收費、投棄處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nding_port | during_voyage |
|---|---|---|
| 處置手段 | 起岸 / 收最高運費 / 求償 | 違禁危險物得逕行投棄 |
| 前提要件 | 未經報明 | 未經報明 + 違禁或足生損害 |
| 賠償責任 | 運送人得向託運人求償 | 船長投棄不負賠償責任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