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6 條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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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6條規定,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無法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縱契約約定來回運送,託運人也僅須負擔去航運費。
Q · 船開出去因不可抗力折返,我簽的是來回運送,要付兩趟運費嗎?
依海商法第66條,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戰爭、天災等)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使契約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也僅須負擔去航運費。三個要件:船舶已發航、屬不可抗力、原裝貨物運回。本條為強行規定,契約不得約定全額收費排除。
白話解讀
你的貨櫃剛裝上船,船也已經開出港了。然後颱風來了、戰爭爆發了、航道被封鎖了,船被迫把你的貨原路運回台灣。這時候問題來了:你當初簽的是「來回運送」契約(去程加回程),現在船確實跑了兩趟,你是不是要付兩趟運費?海商法第 66 條給你一個強硬的答案:不用。就算合約寫了來回,不可抗力造成的折返,你只需要付去程運費。這條法律的邏輯是:你當初付來回運費是因為你期待貨物送到目的地,而不是為了讓船公司做白工。折返不是你要的服務,是天災造成的後果,這個風險不該由你全部承擔。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66條為海上貨物運送受阻時的運費分擔規範。當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無法抵達目的港、被迫將原裝貨物運回時,即使運送契約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來回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歸航運費由運送人吸收。此為強行規定,旨在防止運送人以契約條款將天災風險全數轉嫁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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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66條在規範什麼?▾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折返時的運費分擔,縱約定來回運送,託運人只付去航運費。
Q2不可抗力折返要付回程運費嗎?▾
不用。依海商法第66條,回程(歸航)運費由運送人吸收。
Q3機械故障折返算不可抗力嗎?▾
通常不算。機械故障多屬運送人注意義務範圍,第66條不適用。
Q4船還沒發航就取消,運費怎麼算?▾
第66條不適用,發航前取消依民法給付不能與契約條款處理。
Q5海商法第66條是強行規定嗎?▾
是。契約約定折返仍收全額運費的條款可能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
Q6折返後我可以要求重新發航嗎?▾
可協商但非單方權利,再發航費用須另行約定。
Q7怎麼證明是不可抗力?▾
保留航海日誌、海事報告、官方航道封閉公告、氣象資料等文件。
Q8去航運費和歸航運費怎麼區分?▾
去航運費為出發港到折返前的航段對價,歸航為折返回程,後者託運人不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運費負擔 | 適用條件 | 性質 |
|---|---|---|---|
| 不可抗力折返(第66條) | 託運人僅付去航運費 | 已發航+不可抗力+原裝貨物運回 | 強行規定 |
| 航行中須修繕(第67條) | 到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付全部運費 | 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 | 履行受阻費用分配 |
| 遭難改運到目的港(第68條) | 依實際運費與約定運費比較計算 | 遭難或不能航行但仍運抵目的港 | 履行受阻費用分配 |
| 發航前解除契約(第43條) | 全部供運送者付運費三分之一 | 船舶發航前託運人解除 | 任意解除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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