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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66 條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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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6條規定,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無法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縱契約約定來回運送,託運人也僅須負擔去航運費。

Q · 船開出去因不可抗力折返,我簽的是來回運送,要付兩趟運費嗎?

依海商法第66條,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戰爭、天災等)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使契約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也僅須負擔去航運費。三個要件:船舶已發航、屬不可抗力、原裝貨物運回。本條為強行規定,契約不得約定全額收費排除。

白話解讀

你的貨櫃剛裝上船,船也已經開出港了。然後颱風來了、戰爭爆發了、航道被封鎖了,船被迫把你的貨原路運回台灣。這時候問題來了:你當初簽的是「來回運送」契約(去程加回程),現在船確實跑了兩趟,你是不是要付兩趟運費?海商法第 66 條給你一個強硬的答案:不用。就算合約寫了來回,不可抗力造成的折返,你只需要付去程運費。這條法律的邏輯是:你當初付來回運費是因為你期待貨物送到目的地,而不是為了讓船公司做白工。折返不是你要的服務,是天災造成的後果,這個風險不該由你全部承擔。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66條為海上貨物運送受阻時的運費分擔規範。當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無法抵達目的港、被迫將原裝貨物運回時,即使運送契約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來回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歸航運費由運送人吸收。此為強行規定,旨在防止運送人以契約條款將天災風險全數轉嫁託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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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66條在規範什麼?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折返時的運費分擔,縱約定來回運送,託運人只付去航運費。

Q2不可抗力折返要付回程運費嗎?

不用。依海商法第66條,回程(歸航)運費由運送人吸收。

Q3機械故障折返算不可抗力嗎?

通常不算。機械故障多屬運送人注意義務範圍,第66條不適用。

Q4船還沒發航就取消,運費怎麼算?

第66條不適用,發航前取消依民法給付不能與契約條款處理。

Q5海商法第66條是強行規定嗎?

是。契約約定折返仍收全額運費的條款可能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

Q6折返後我可以要求重新發航嗎?

可協商但非單方權利,再發航費用須另行約定。

Q7怎麼證明是不可抗力?

保留航海日誌、海事報告、官方航道封閉公告、氣象資料等文件。

Q8去航運費和歸航運費怎麼區分?

去航運費為出發港到折返前的航段對價,歸航為折返回程,後者託運人不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運費負擔適用條件性質
不可抗力折返(第66條)託運人僅付去航運費已發航+不可抗力+原裝貨物運回強行規定
航行中須修繕(第67條)到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付全部運費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履行受阻費用分配
遭難改運到目的港(第68條)依實際運費與約定運費比較計算遭難或不能航行但仍運抵目的港履行受阻費用分配
發航前解除契約(第43條)全部供運送者付運費三分之一船舶發航前託運人解除任意解除對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HGB § 420(Distanzfracht/按比例運費原則,運送中斷時運費按已完成航段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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