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7條規定,船舶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若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應付全部運費。
Q · 船在半路壞了我把貨拿回來,運費要付全額嗎?
要。中途提貨依海商法第67條須付全額運費
依海商法第 67 條,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若在到達目的港前主動提取貨物,應支付全部運費,而非按已完成航程比例計費。理由是船東已投入燃油、船員、船位等固定成本,中止運送的是託運人而非船東。但若修繕是因船東未盡適航性義務(違約)所致,則不適用本條全額運費規則。
船在半路壞了要進廠修,你等不及想把貨拿回來——這個「急著拿回來」的動作,法律說你必須付全部運費。不是因為船東賺了你一筆,是因為你主動中止了這段運送。船公司沒有違約,是你自己改了主意。很多貨主以為「船還沒到目的港我就只付半費」,結果在海事法庭上被打臉。這條法律畫的線很清楚:觸發全額運費的不是船有沒有送到,而是你有沒有在中途提貨。如果你不提,繼續等船修好送到,那是另一個故事;但只要你在目的港之前把貨抽走,那一刻開始,全額運費的債就成立了。
海商法第 67 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運費負擔規範,處理「船舶因海上事故須中途修繕」時,託運人選擇在目的港前提取貨物的後果:須支付全部運費。其立法基礎在於保護船東已實際投入的運送成本,並將「中途中止運送」的商業選擇成本歸於主動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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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第67條,要。只要你是在船到達目的港前把貨提走,全額運費的債就成立,不管你之後用什麼方式運送。很多貨主以為沒用到全程就不用付全程,這是錯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預期船期延誤頻繁,簽約時就爭取按實際航程比例計費的特約,這是法律預設但可以用契約改。
看船修太久的原因。如果是單純海上事故(碰撞、擱淺),通常歸類為海上風險,船東不負賠償責任(參照海商法第69條)。但如果是船東自己疏於維護船舶適航性導致,那就是船東違約,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並且可能不適用第67條的全額運費規則。內行人提示:關鍵證據在船舶開航前的檢驗紀錄。
法律上不行,但商業談判上可以試。第67條是強制規定了全額運費的下限,但船東為了維持長期關係,可能願意給你部分折扣或下次運送優惠。內行人提示:提出要求時不要用法律上你應該退這種說法,用長期合作和替代方案配合的角度談,成功率會高很多。
規範船舶因海上事故中途修繕時,託運人若在目的港前提貨須付全額運費,是海上運費負擔的核心規則之一。
託運人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主動向運送人提取貨物的行為,這個動作觸發全額運費。
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能力的義務,若違反導致修繕,可能不適用第67條全額運費。
船舶航行中遭遇的碰撞、擱淺、機械故障等須進廠修繕的事件,須與船東自身維護疏失區分。
依第67條付全部運費,不按已完成航程折算;若另走轉運還要加新運送費,總成本可能比等待更高。
先確認修繕成因、比較等待與轉運的總成本、書面通知船東、現場交接貨況並保留紀錄。
關鍵在船舶開航前的檢驗紀錄與維護單據,可證明修繕是維護疏失而非單純海上事故。
原船全額運費+新運送費+對下游客戶的違約金,常比多等修繕完成更高。
66條是不可抗力不能到港返航的運費,67條是海上事故修繕時託運人中途提貨的全額運費。
| scenario | article | freight_rule |
|---|---|---|
| 不可抗力不能到港而運回原裝貨物 | 海商法第66條 | 依約定及實際情形定運費負擔 |
| 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於目的港前提貨 | 海商法第67條 | 託運人付全部運費 |
| 遭難或不能航行,船長設法運到目的港 | 海商法第68條 | 運費較低於約定者,依較低者;差額另定分攤 |
船員不論其為按月或按航給薪,如在受僱期內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三個月薪金。如因執行職務致死亡者,應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一年薪金。
海員於服務期內,受傷或患病者,由船舶所有人負擔治療費。但其受傷或患病係因酗酒或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之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船員不論其為按月或按航給薪,如在受僱期內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三個月薪金。如因執行職務致死亡者,應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一年薪金。
海員於服務期內,受傷或患病者,由船舶所有人負擔治療費。但其受傷或患病係因酗酒或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之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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