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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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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7條規定,船舶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若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應付全部運費。

Q · 船在半路壞了我把貨拿回來,運費要付全額嗎?

要。中途提貨依海商法第67條須付全額運費

依海商法第 67 條,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若在到達目的港前主動提取貨物,應支付全部運費,而非按已完成航程比例計費。理由是船東已投入燃油、船員、船位等固定成本,中止運送的是託運人而非船東。但若修繕是因船東未盡適航性義務(違約)所致,則不適用本條全額運費規則。

白話解讀

船在半路壞了要進廠修,你等不及想把貨拿回來——這個「急著拿回來」的動作,法律說你必須付全部運費。不是因為船東賺了你一筆,是因為你主動中止了這段運送。船公司沒有違約,是你自己改了主意。很多貨主以為「船還沒到目的港我就只付半費」,結果在海事法庭上被打臉。這條法律畫的線很清楚:觸發全額運費的不是船有沒有送到,而是你有沒有在中途提貨。如果你不提,繼續等船修好送到,那是另一個故事;但只要你在目的港之前把貨抽走,那一刻開始,全額運費的債就成立了。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67 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運費負擔規範,處理「船舶因海上事故須中途修繕」時,託運人選擇在目的港前提取貨物的後果:須支付全部運費。其立法基礎在於保護船東已實際投入的運送成本,並將「中途中止運送」的商業選擇成本歸於主動行使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壞了我改走空運,那艘船的運費還要付嗎?

依海商法第67條,要。只要你是在船到達目的港前把貨提走,全額運費的債就成立,不管你之後用什麼方式運送。很多貨主以為沒用到全程就不用付全程,這是錯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預期船期延誤頻繁,簽約時就爭取按實際航程比例計費的特約,這是法律預設但可以用契約改。

Q2船修太久害我違約,我能反過來告船東嗎?

看船修太久的原因。如果是單純海上事故(碰撞、擱淺),通常歸類為海上風險,船東不負賠償責任(參照海商法第69條)。但如果是船東自己疏於維護船舶適航性導致,那就是船東違約,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並且可能不適用第67條的全額運費規則。內行人提示:關鍵證據在船舶開航前的檢驗紀錄。

Q3我可以要求船東折退一部分運費嗎?

法律上不行,但商業談判上可以試。第67條是強制規定了全額運費的下限,但船東為了維持長期關係,可能願意給你部分折扣或下次運送優惠。內行人提示:提出要求時不要用法律上你應該退這種說法,用長期合作和替代方案配合的角度談,成功率會高很多。

Q4海商法第67條是什麼?

規範船舶因海上事故中途修繕時,託運人若在目的港前提貨須付全額運費,是海上運費負擔的核心規則之一。

Q5什麼叫中途提貨?

託運人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主動向運送人提取貨物的行為,這個動作觸發全額運費。

Q6什麼是船舶適航性義務?

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能力的義務,若違反導致修繕,可能不適用第67條全額運費。

Q7海上事故指哪些情況?

船舶航行中遭遇的碰撞、擱淺、機械故障等須進廠修繕的事件,須與船東自身維護疏失區分。

Q8中途提貨運費怎麼算?

依第67條付全部運費,不按已完成航程折算;若另走轉運還要加新運送費,總成本可能比等待更高。

Q9決定中途提貨前怎麼做?

先確認修繕成因、比較等待與轉運的總成本、書面通知船東、現場交接貨況並保留紀錄。

Q10怎麼證明船東未盡適航性義務?

關鍵在船舶開航前的檢驗紀錄與維護單據,可證明修繕是維護疏失而非單純海上事故。

Q11中途提貨轉運的總成本有哪些?

原船全額運費+新運送費+對下游客戶的違約金,常比多等修繕完成更高。

Q12海商法第67條 vs 第66條差在哪?

66條是不可抗力不能到港返航的運費,67條是海上事故修繕時託運人中途提貨的全額運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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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能到港而運回原裝貨物海商法第66條依約定及實際情形定運費負擔
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於目的港前提貨海商法第67條託運人付全部運費
遭難或不能航行,船長設法運到目的港海商法第68條運費較低於約定者,依較低者;差額另定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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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能到港而運回原裝貨物
海商法第66條
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於目的港前提貨
海商法第67條
遭難或不能航行,船長設法運到目的港
海商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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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能到港而運回原裝貨物
依約定及實際情形定運費負擔
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於目的港前提貨
託運人付全部運費
遭難或不能航行,船長設法運到目的港
運費較低於約定者,依較低者;差額另定分攤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員不論其為按月或按航給薪,如在受僱期內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三個月薪金。如因執行職務致死亡者,應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一年薪金。

(0510713 全文修正)

海員於服務期內,受傷或患病者,由船舶所有人負擔治療費。但其受傷或患病係因酗酒或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之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0880622 全文修正)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船員不論其為按月或按航給薪,如在受僱期內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三個月薪金。如因執行職務致死亡者,應自死亡之日起,比照原薪,加給一年薪金。

(0510713 全文修正)

海員於服務期內,受傷或患病者,由船舶所有人負擔治療費。但其受傷或患病係因酗酒或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之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08806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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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67 條規定:「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