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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67 條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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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7條規定,船舶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若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應付全部運費。

Q · 船在半路壞了我把貨拿回來,運費要付全額嗎?

依海商法第 67 條,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若在到達目的港前主動提取貨物,應支付全部運費,而非按已完成航程比例計費。理由是船東已投入燃油、船員、船位等固定成本,中止運送的是託運人而非船東。但若修繕是因船東未盡適航性義務(違約)所致,則不適用本條全額運費規則。

白話解讀

船在半路壞了要進廠修,你等不及想把貨拿回來——這個「急著拿回來」的動作,法律說你必須付全部運費。不是因為船東賺了你一筆,是因為你主動中止了這段運送。船公司沒有違約,是你自己改了主意。很多貨主以為「船還沒到目的港我就只付半費」,結果在海事法庭上被打臉。這條法律畫的線很清楚:觸發全額運費的不是船有沒有送到,而是你有沒有在中途提貨。如果你不提,繼續等船修好送到,那是另一個故事;但只要你在目的港之前把貨抽走,那一刻開始,全額運費的債就成立了。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67 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運費負擔規範,處理「船舶因海上事故須中途修繕」時,託運人選擇在目的港前提取貨物的後果:須支付全部運費。其立法基礎在於保護船東已實際投入的運送成本,並將「中途中止運送」的商業選擇成本歸於主動行使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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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67條是什麼?

規範船舶因海上事故中途修繕時,託運人若在目的港前提貨須付全額運費。

Q2船壞了中途提貨運費怎麼算?

依第67條付全部運費,不按已完成航程比例折算。

Q3為什麼不能只付一半運費?

船東已投入固定成本,中止運送的是託運人,法律保護船東已付出部分。

Q4船修太久害我違約能告船東嗎?

視原因。單純海上事故船東通常免責;若是未盡適航性義務則可主張賠償。

Q5海商法第67條和第66條差在哪?

66條是不可抗力返航的運費,67條是中途修繕時託運人提貨的全額運費。

Q6中途提貨前要做什麼?

先確認修繕成因、書面通知船東、現場交接貨況並保留紀錄。

Q7全額運費可以談折扣嗎?

法律是下限,但商業上可從長期合作角度爭取折讓或下次優惠。

Q8運費請求權時效多久?

運費債權適用民法一般時效15年,實務建議2年內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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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能到港而運回原裝貨物海商法第66條依約定及實際情形定運費負擔
海上事故須修繕,託運人於目的港前提貨海商法第67條託運人付全部運費
遭難或不能航行,船長設法運到目的港海商法第68條運費較低於約定者,依較低者;差額另定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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