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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68 條

  1. 1.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2. 2.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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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8條:船舶遇難由船長設法續運抵港時,新運費較低託運人僅省半數差額,相等則付原約定運費,較高由託運人負擔增額。

Q · 船在半路出事換船把貨送到,運費要怎麼算?

依海商法第68條,船舶遇難或不能航行而船長設法將貨運抵目的港時,運費分三層:新運費較約定運費低,託運人只減支差額的一半(省一半);新運費與約定運費相等,託運人付原約定金額、不另負擔;新運費較高,超出的部分由託運人全額負擔。設計邏輯是省下的錢屬雙方合作利益故平分,多出的成本屬達成運送目的的必要開銷故由貨主承擔。

白話解讀

船在半路出事不能跑了,但船長很厲害,找到另一條船把你的貨運到原本的目的地。這時候你要付多少運費?海商法第68條給的答案比你預期的精緻:如果新船運費比原約定便宜,你和船東平分省下來的差額;如果一樣,你付原約定金額;如果新船比較貴,貴出來的部分你自己吞。看起來船東好像佔便宜了,但邏輯是這樣的:船長主動替你解決問題(不是丟著不管),省下的錢是雙方合作的成果,所以五五分;貴出來的部分是為了「達成原本的運送目的」的必要成本,本來就該由貨主承擔。這條的實務意義在於:當船出事時,船長有誘因去「設法續運」而不是「直接放棄」,因為他能分到差額的一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68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設法續運運費分攤」規範:當船舶於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船長仍設法將貨物運抵原目的港時,依新運費與原約定運費的高低,分別適用「較低減支半數差額、相等不另負擔、較高增額歸託運人」三層分攤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約定運費(元)替代船新運費(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68條在規範什麼?

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船長設法把貨續運到目的港時的運費分攤,分新運費較低、相等、較高三層處理。

Q2船長換船送到比較便宜我能全省嗎?

不能。依第68條只能減支差額的一半,另一半由船東取得,定位為雙方合作利益平分。

Q3新運費比較貴的部分誰付?

增高的部分由託運人全額負擔,因為被認定為達成運送目的的必要成本。

Q4船東沒把貨送到原本那艘船算違約嗎?

不算。海上事故屬海商法第69條免責事由,船長設法續運是在協助達成契約目的。

Q5我可以拒絕船東的轉運方案嗎?

原則上船長可自行設法續運,但託運人可在運送契約特約「替代運送須經書面同意」,把主導權拉回。

Q6第68條和第67條差在哪?

第67條是託運人於到達目的港前自行提貨應付全部運費;第68條是船長設法續運抵港的運費分攤,情境不同。

Q7運費差額有爭議要在多久內處理?

依海商法第56條,貨物毀損滅失相關爭議須於受領後一年內起訴;運費請求權時效則適用民法第125條。

Q8轉運運費我要怎麼確認沒被灌水?

要求船東提供替代船的書面報價與實際簽約憑證,第68條按比例分攤,沒書面無從驗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託運人負擔邏輯
新運費較約定運費低減支差額之半數(只省一半)省下金額為雙方合作利益,平分
新運費等於約定運費付原約定金額,不另負擔成本未變動,照原約履行
新運費較約定運費高增高額全部由託運人負擔多出成本為達成運送目的之必要開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 第3編 海商(運送に関する規定)
🇰🇷 韓國상법 제5편 해상(운송 관련 규정)
🇩🇪 德國HGB Buch 5 Seehandel(§§ 481 ff. Frachtrecht)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partie maritime(contrat de transport de marchandises)
🇺🇸 美國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COGSA) / Harter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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