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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0498 號
要旨
海員僱傭契約既係約定按月給薪,且船舶所有人於完成特定航次後終止契約,其決定亂退時點究係在發航前或發航後疑義
全文內容
查海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非因海員自己之事由而辭退海員時,如海員係按月給薪者,自辭退之日起,加給一個月獎金,其在發航後辭退者,加給三個月薪金‥‥」,所稱「發航前、發航後」係以發航準備完成與否為依據,實務上指船長是否取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及海關准許結關放行而言。 (司法院頒布「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六十參照) ,本件海員僱傭契約既係約定按月給薪,且船舶所有人於完成特定航次後終止契約,其適用前開條文規定決定亂退時點究係在發航前或發航後,似宜依司法院上揭注意事項所定「船長是否已取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及海關准許結關放行」之標準,本於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