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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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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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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航: 1.離開契約明訂之航道;未規定航道者,離開航運上習慣之航道 2.無航運習慣之航道,指離開最安全、直接之航道 3.載明數卸載港者,如無相反之慣例及正當理由,未按契約明訂之次序航行 4.載明某地區之若干卸載港而未明示港名者,如無相反之慣例及正當理由,未按地理之次序航行個港口
lc020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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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斷有無偏航 再判斷偏航是否合法 不合法的偏航➡️無過失責任 產生失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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