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0 條
- 1.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 2.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
- 3.前項所稱件數,係指貨物託運之包裝單位。其以貨櫃、墊板或其他方式併裝運送者,應以載貨證券所載其內之包裝單位為件數。但載貨證券未經載明者,以併裝單位為件數。其使用之貨櫃係由託運人提供者,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
- 4.由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張第二項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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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70條規定,貨物未事先聲明價值者,運送人賠償以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或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較高者為限。
Q · 貨物在海運中受損,船東一定要全額賠償嗎?
依海商法第70條,除非託運人在裝載前已聲明貨物價值並註明於載貨證券,否則運送人對貨損的賠償以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SDR)或每公斤2 SDR較高者為限。若託運人故意虛報,運送人完全免責;但若損失出於運送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單位限制失效,貨主可全額求償。
白話解讀
假設你的貨是價值 500 萬的精密儀器,但你為了省運費沒有在託運單上申報真實價值。結果貨在海上受損,你要求船東全額賠償——船東掏出海商法第70條:每件最多賠 666.67 特別提款權(約 27,000 新台幣),這叫「單位責任限制」。你的 500 萬儀器,能拿回來的可能不到 3 萬。這條是海運世界最殘酷的現實之一:不事先申報價值,損失時就套用單位上限;事先申報並寫進載貨證券,才能全額理賠。更慘的是第一項:如果你是「故意虛報」(寫少了或寫不同品項),船東連這個有限金額都不用賠。但法律也留了救濟——第四項:如果損失是船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單位限制失效,你可以全額求償。這條是整套海運賠償責任的核心公式。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70條為海上貨物運送的單位責任限制規範:除貨物性質及價值已於裝載前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外,運送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以每件特別提款權666.67單位或每公斤2單位較高者為上限;託運人故意虛報者運送人免責,運送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則喪失限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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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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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70條單位責任限制是什麼?▾
貨物未事先聲明價值時,運送人賠償以每件666.67 SDR或每公斤2 SDR較高者為上限。
Q2特別提款權一單位約多少台幣?▾
SDR每日浮動,近年約1 SDR≈40新台幣,每件666.67 SDR約26,000至27,000元。
Q3貨櫃裡的貨算一件還是多件?▾
載貨證券有記載內裝包裝單位就按該件數,未記載則以貨櫃為一件。
Q4怎樣才能讓船東全額賠償?▾
裝載前聲明貨物價值並註明於載貨證券,或證明船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Q5故意虛報貨物價值會怎樣?▾
依第1項,運送人對貨損完全免責,連單位限額都拿不到。
Q6海運貨損求償時效多久?▾
依海商法第56條,自貨物受領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Q7聲明價值會被多收運費嗎?▾
會,這叫從價運費,但付了之後可突破單位限制獲全額理賠。
Q8什麼算重大過失能突破限制?▾
如船舶明顯不適航、違反安全航行規則等嚴重疏失,實務常以適航性瑕疵為攻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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