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80 條
對於旅客供膳者,其膳費應包括於票價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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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80 條規定,船公司若對旅客供膳,膳費須包含於票價內,不得上船後另行收取。
Q · 搭船票價有含吃飯嗎?船上還要另付餐費合法嗎?
依海商法第 80 條,只要船公司對旅客供膳,膳費就必須包含在票價之內,不得於旅客上船後再另行收取。立法理由在於旅客一旦登船即無法中途下船改至他處用餐,屬封閉消費環境,若允許另收膳費將形成不對稱定價。若船方一開始即明確聲明「不供膳、膳食需自費」,則不在本條規範範圍。
白話解讀
你上郵輪後發現船上餐廳「每餐另計」,開胃菜一份八百、主菜一份兩千,回程一趟花了你五萬台幣餐費。這條法律告訴你:等等,這可能不合法。如果船公司提供膳食,膳費必須包含在票價內,不能在船上另外收錢。這是一條很冷門但對消費者有感的條款。立法者的邏輯很務實:旅客一旦上船就沒有選擇權,餓了也不能下船去吃別的,船公司若另收膳費等於在封閉環境中壟斷定價,對消費者太不利。這條法律把「供膳」和「票價」綁死,避免船公司用低票價吸引你上船、再用高膳費回血。重點是「對旅客供膳」這個前提:如果船公司從一開始就清楚說明「本船不供膳,需自行攜帶或在船上餐廳付費購買」,那就不適用這條。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80 條為旅客運送章中的消費者保護性規定:當運送人對旅客供應膳食時,其膳費應內含於票價,不得在航程中重複收取。其規範核心在於避免封閉航行環境下的不對稱定價,將「供膳」與「票價」強制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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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票上沒寫供不供膳,實際上船後船公司要我付餐費,這樣合法嗎?▾
要看船公司有沒有提供膳食。若船上有標準餐廳、廚房、標準供餐時間,基本上屬「對旅客供膳」,膳費應含票價;若純粹是便利商店式販售,則不在本條範圍。售票時若未明確告知不供膳或膳費另計,上船後臨時收錢很難站得住腳,可援引本條客訴退費。
Q2那船上賣的零食、飲料、酒類也算嗎?▾
一般標準膳食(三餐主餐)屬本條範圍,額外零食、酒精飲料、精品咖啡等多屬超出基本膳食的選購服務,實務上通常允許另收費。但若基本膳食過於簡陋,逼迫旅客加購才能吃飽,可能構成變相規避本條。判斷標準是「一個普通人在船上會不會吃得飽」。
Q3海商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定運送人對旅客供膳時,膳費必須包含於票價之內,不得上船後另收。
Q4什麼情況才算『對旅客供膳』?▾
船上有標準餐廳、廚房、固定供餐時間,提供普通人吃得飽的膳食,即屬供膳。
Q5票價內含的膳費包含哪些?▾
標準三餐主餐屬內含範圍;額外選購的酒類、特別餐、客房服務通常可另計。
Q6封閉場域消費是什麼意思?▾
旅客上船後無法自由選擇其他供應商,議價地位不對等,故法律特別保護。
Q7被重複收膳費怎麼主張退費?▾
保留票券菜單收據 → 確認屬供膳性質 → 援引本條向船公司客訴 → 不成向消保官申訴。
Q8怎麼證明船方屬於供膳?▾
以船上是否有餐廳、固定供餐時間、票面是否標示含膳等事證佐證。
Q9客訴要準備哪些東西?▾
船票、行程契約、船上菜單、收據、票價含膳的標示截圖。
Q10離島渡輪業者怎麼合法收膳費?▾
二選一:把膳費含進票價,或售票時明確聲明不供膳、膳食自費。
Q11海商法 80 條 vs 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哪個有利?▾
海上供膳的具體膳費爭議用本條最直接;消保法處理整體契約顯失公平的範圍更廣。
Q12供膳 vs 不供膳差在哪?▾
供膳則膳費必須含票價不得另收;明確不供膳則旅客膳食自費,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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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適用前提 | 船方對旅客供膳 | 船方明確聲明不供膳、膳食自費 |
| 膳費歸屬 | 膳費內含於票價,不得另收 | 不適用本條,膳食採購屬旅客自費 |
| 額外選購(酒類/特別餐) | 超出標準膳食部分可另收 | 全部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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