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58 條
- 1.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 2.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照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寄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運送人或船長,已依第一項之規定,交付貨物之一部後,他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者,對於其賸餘之部分亦同。
- 3.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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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58條規定載貨證券有數份時,在目的港持有一份即可請求交付貨物,運送人不得拒絕;先受交付者,他持有人之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Q · 提單有好幾份正本,誰能領到貨?
依海商法第58條,同一批貨發出數份正本載貨證券時:在目的港,只要持有一份正本就能請求交付,運送人不得拒絕;不在目的港,必須收齊全部正本才能交付。若二人以上持券人同時來要貨,運送人應將貨物提存(依第51條)並通知所有人,由當事人或法院解決爭議。最關鍵的是先受交付者一旦領走貨物,其他持有人手上的證券就對運送人失其效力,只能轉向先領走的人追討。
白話解讀
載貨證券(俗稱 B/L 提單)就是貨物的「身份證+所有權狀」,憑券交貨。但實務上同一批貨會發出好幾份正本(通常三份),這就製造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如果三份在不同人手上,誰能領貨?這條把規則寫得很細:在目的港,只要有一份正本就能領;不在目的港,必須湊齊全部正本才能領;如果同時有兩個以上的人拿著正本來要貨,運送人不能擅自交付,必須把貨提存(寄放第三方),通知所有人,讓法院或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最關鍵的是第三項:誰先拿到貨,其他人手上的證券就「對運送人失效」了。這代表時間就是一切,慢一步就拿不到貨,只能轉而向先拿到的人追討。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58條為載貨證券交付效力的核心規範,處理同一批貨物發出數份正本時的交付順序:在目的港持有一份正本即可請求交付,不在目的港須收齊全部正本,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運送人應提存並通知,且先受交付者使其他持有人之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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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58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同一批貨物發出數份正本載貨證券時,誰能領貨、領貨順序,以及多人同時要貨時運送人應如何提存處理。
Q2提單有三份正本是正常的嗎?▾
是。國際貿易慣例常發三份正本,分別供賣方收款、買方領貨、銀行擔保使用,以分散遺失風險。
Q3在目的港要領貨需要全部正本嗎?▾
不需要。依本條第一項,在目的港持有一份正本即可請求交付,運送人不得拒絕。
Q4不在目的港領貨有什麼不同?▾
不在目的港時,運送人非接受全部正本不得交付,這是為了防止他份正本仍在他人手中造成重複請求。
Q5兩個人都拿正本來要貨怎麼辦?▾
運送人或船長不得自行選邊,應依第51條將貨物提存並通知各請求人,由當事人或法院解決。
Q6先領走貨物的人有什麼優勢?▾
依第三項,先受交付者一旦領貨,其他持有人之證券即對運送人失其效力,其他人只能向先領者追討。
Q7提單掛失能阻止別人領貨嗎?▾
不能直接阻止。掛失只是民事爭議的證據之一,無法推翻運送人對持正本者的交付義務,須另循假扣押等程序。
Q8被一貨兩賣導致提單失效該怎麼辦?▾
向出賣人追討貨款或損害賠償,蒐集付款與往來證明,涉詐騙可報案,並可考慮透過信用狀承做銀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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