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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38 條(共有船舶為所有權登記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
  2.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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