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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37法人為所有權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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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初次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聲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取得國籍之年月日,但在本國製造者不在此限。   三、船質。   四、總噸數或擔數。   五、登記噸數或擔數。   六、進水之年月日。   七、汽機之種類及其數目。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如係帆船,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應載明帆桅數目。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0191122 制定)

初次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聲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取得國籍之年月日,但在本國製造者不在此限。   三、船質。   四、總噸數或擔數。   五、登記噸數或擔數。   六、進水之年月日。   七、汽機之種類及其數目。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如係帆船,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應載明帆桅數目。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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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37 條規定:「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