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所有權登記
>
船舶登記法
第 36 條
(申請書船舶標示欄應記載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初次申請登記
所有權
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三、船質。 四、總噸位。 五、淨噸位。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非
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所有權登記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註銷登記 §5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登記費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