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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35中華民國國籍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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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之國籍有疑義者,應出具書面,聲明確無冒認中華民國國籍情事,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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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初次聲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主管航政官署所給之船舶噸位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連同聲請書一併呈送,其在本國製造之船舶如有抵押權者,應取具船舶製造地主管航政官署所給之登記抵押權證明文件,連同聲請書一併呈送。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之國籍有疑義者,應出具書面,聲明確無冒認中華民國國籍情事,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0191122 制定)

初次聲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主管航政官署所給之船舶噸位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連同聲請書一併呈送,其在本國製造之船舶如有抵押權者,應取具船舶製造地主管航政官署所給之登記抵押權證明文件,連同聲請書一併呈送。

(0640523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之國籍有疑義者,應出具書面,聲明確無冒認中華民國國籍情事,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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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之國籍有疑義者,應出具書面,聲明確無冒認中華民國國籍情事,連同申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