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6 條
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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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6 條規定,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相互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協議不成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Q · 救助報酬都是船東拿走嗎?船員或合作救援者可以分嗎?
依海商法第 106 條,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例如船員與船東之間),以及施救人相互間(例如多家合作救援公司之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規定。也就是說,分配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本條確立報酬是給「貢獻者」的,不是只給最先簽約的船東獨得。
白話解讀
海難救援很少是一個船員獨力完成的事。船長指揮、輪機長搶修、水手跳海、駕駛搶風雨中保持航向,最後拿到的報酬要怎麼分?或是兩家救援公司同時抵達現場合作救援,報酬池在他們之間怎麼切?這條給的答案很簡單:跟前條(第105條)走同樣的路,協議、仲裁、訴訟。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解決了一個實務上經常被忽略的問題:報酬是給「貢獻者」的,不是只給最先簽約的船東或船公司。施救人和船舶之間(船員 vs 船東)、施救人之間(多家救援公司之間),都受本條保護。如果船員的份額被船東獨吞,可以依本條尋求救濟;如果合作救援的同伴想多拿,也可以依本條決出比例。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06 條為救助報酬的分配程序準用規定,明定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相互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協議、仲裁、法院裁判)的爭議解決機制,確立貢獻者皆有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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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106條是什麼?▾
規定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相互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105條的協議、仲裁、訴訟程序。
Q2救助報酬都是船東拿走嗎?▾
不是。本條明確區分施救人與船舶的關係,船員作為實際施救人有分配請求權,船東充其量是代收。
Q3多艘船合作救援報酬怎麼分?▾
沒有固定比例,依各船貢獻、風險承擔、技術專業綜合判斷,協議不成走仲裁或法院。
Q4船員主張救助報酬份額有時效嗎?▾
分配請求準用救助報酬規定,依第103條第4項適用2年消滅時效,自救助完成日起算。
Q5救助報酬分配協議不成怎麼辦?▾
準用第105條,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二者擇一。
Q6本條和第105條差在哪?▾
第105條處理「救助方對被救助方」請求報酬的程序,第106條把同一程序準用到「報酬如何在施救方內部分配」。
Q7合作救援前要簽什麼避免爭議?▾
事前簽訂載明貢獻比例與風險承擔比例的合作救援協議,可省去事後高昂仲裁成本。
Q8船員怎麼啟動分配請求?▾
在船東剛收到報酬款項時立即發出書面分配請求,啟動本條準用的協議程序,避免款項混入營業帳難以分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eature | limitation |
|---|---|---|
| 協議 | 成本最低、最快 | 需各方合意,強勢方可能拖延或獨吞 |
| 仲裁 | 保密、由海事專家裁斷、較訴訟快 | 需各方同意仲裁、仲裁費用較高 |
| 法院裁判 | 強制力最強、可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 耗時、需繳裁判費、程序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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