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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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6 條規定,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相互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協議不成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Q · 救助報酬都是船東拿走嗎?船員或合作救援者可以分嗎?
可以,船員與合作救援者都能依本條主張分配
依海商法第 106 條,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例如船員與船東之間),以及施救人相互間(例如多家合作救援公司之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規定。也就是說,分配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本條確立報酬是給「貢獻者」的,不是只給最先簽約的船東獨得。
深度解讀
海難救援很少是一個船員獨力完成的事。船長指揮、輪機長搶修、水手跳海、駕駛搶風雨中保持航向,最後拿到的報酬要怎麼分?或是兩家救援公司同時抵達現場合作救援,報酬池在他們之間怎麼切?這條給的答案很簡單:跟前條(第105條)走同樣的路,協議、仲裁、訴訟。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解決了一個實務上經常被忽略的問題:報酬是給「貢獻者」的,不是只給最先簽約的船東或船公司。施救人和船舶之間(船員 vs 船東)、施救人之間(多家救援公司之間),都受本條保護。如果船員的份額被船東獨吞,可以依本條尋求救濟;如果合作救援的同伴想多拿,也可以依本條決出比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報酬名詞
- 海商法 第 105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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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