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6 條規定,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相互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協議不成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Q · 救助報酬都是船東拿走嗎?船員或合作救援者可以分嗎?
可以,船員與合作救援者都能依本條主張分配
依海商法第 106 條,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例如船員與船東之間),以及施救人相互間(例如多家合作救援公司之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規定。也就是說,分配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本條確立報酬是給「貢獻者」的,不是只給最先簽約的船東獨得。
海難救援很少是一個船員獨力完成的事。船長指揮、輪機長搶修、水手跳海、駕駛搶風雨中保持航向,最後拿到的報酬要怎麼分?或是兩家救援公司同時抵達現場合作救援,報酬池在他們之間怎麼切?這條給的答案很簡單:跟前條(第105條)走同樣的路,協議、仲裁、訴訟。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解決了一個實務上經常被忽略的問題:報酬是給「貢獻者」的,不是只給最先簽約的船東或船公司。施救人和船舶之間(船員 vs 船東)、施救人之間(多家救援公司之間),都受本條保護。如果船員的份額被船東獨吞,可以依本條尋求救濟;如果合作救援的同伴想多拿,也可以依本條決出比例。
海商法第 106 條為救助報酬的分配程序準用規定,明定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相互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 105 條(協議、仲裁、法院裁判)的爭議解決機制,確立貢獻者皆有分配請求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船員可以分。海商法第106條明確規範「施救人與船舶間」的分配關係,意味著船員作為實際施救人有法律基礎主張份額。傳統海事慣例船員依職位、貢獻分配,常見比例約佔報酬30%至50%。內行人提示:船員主張分配權的時效跟救助報酬一樣是2年,且要主動要求,船東不會主動分;拿到救援獎金消息時,當事船員立刻發書面請求是關鍵第一步。
沒有固定比例。實務上依各船貢獻(出動裝備、人員、時間)、風險承擔程度、技術專業綜合判斷,協議不成走仲裁或法院。內行人提示:合作救援前一定要簽分配比例協議,事後分錢爭議是合作救援最大風險,事前一紙協議可省下事後幾百萬的仲裁費。
規定救助報酬在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相互間的分配比例,準用第105條的協議、仲裁、訴訟程序。
前者是船員等實際施救人對船東的分配關係,後者是多家合作救援者彼此的分配關係,兩種都受本條保護。
把第105條「協議不成得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的爭議解決機制,比照適用到報酬分配比例的爭議。
實際參與救助的貢獻者,含船東、船長、船員及合作救援公司,依貢獻、風險、出力分配。
向船東索取收款明細→計算應得比例→書面主張啟動協議→協議不成提付仲裁或起訴,注意2年時效。
沒有公定比例,依職位、貢獻、風險承擔、出力時間綜合認定;船員整體常見可分報酬的30%至50%。
仲裁費用較高但快且保密;訴訟需繳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但可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航海日誌、出勤紀錄、救援作業影像、裝備動用清單與目擊證人,都是貢獻比例的舉證材料。
105條處理救助方對被救助方請求報酬的程序,106條把同一程序準用到報酬如何在施救方內部分配。
協議最省成本但需合意,仲裁快又保密但費用高,訴訟強制力最強可假扣押但耗時公開。
| 比較面向 | feature | limitation |
|---|---|---|
| 協議 | 成本最低、最快 | 需各方合意,強勢方可能拖延或獨吞 |
| 仲裁 | 保密、由海事專家裁斷、較訴訟快 | 需各方同意仲裁、仲裁費用較高 |
| 法院裁判 | 強制力最強、可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 耗時、需繳裁判費、程序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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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左列事項,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 一、使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 二、配置相當海員設備及船舶之供應。 三、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
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移列。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左列事項,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 一、使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 二、配置相當海員設備及船舶之供應。 三、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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