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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 第 1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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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請求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15 條規定,共同海損縱因關係人過失所致,各關係人仍應先按比例分擔,但保留對過失方的賠償請求權。

Q · 共同海損是船員的錯,為什麼我貨主還要分擔?

要先分擔,但可事後向過失方追償

依海商法第 115 條,共同海損即使是某關係人(常見為船員)的過失造成,各關係人仍要先按比例分擔,不能因「不是我的錯」而拒付。但條文但書保留你的追償權:你可事後(通常透過海上貨物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向過失負責人請求賠償。順序是先付分擔金、再追討,顛倒順序貨物可能被依第 122 條留置。

深度解讀

事故是船員操船失誤害的,為什麼還要我貨主埋單?這是共同海損制度裡最讓貨主憤怒的一條規則,但它也藏了一個你不知道的救命機制。本條說:就算共同海損是某個關係人(通常是船員的過失)造成的,各關係人還是要「先按比例分擔」。重點在但書:這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向過失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白話:先付錢、再追討。這樣設計有道理。如果每次共同海損都要先打官司確認過失,才能分擔,那所有人的錢都會被卡好幾年,船都沒法開了。所以法律採「先分擔、再追償」的雙軌設計。你作為無過失貨主,第一步乖乖付分擔金(保險公司會幫你處理),第二步再透過你的保險公司向船公司代位求償。實務上「代位求償」是保險公司的日常工作,你幾乎不用親自出面。但如果你沒保險,你就要自己走後面的追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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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15 條規定:「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