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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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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6條規定,未依航運習慣裝載的貨物被投棄時不算共同海損犧牲、不能請求補償;但若被撈救保存,仍須分擔共同海損。

Q · 違規放甲板的貨被船長投棄,能請求共同海損補償嗎?

不能。但若沒被丟、被撈救保存,仍要分擔共同海損

依海商法第116條,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典型如應進艙卻放甲板)若於危難中被投棄,不被認為共同海損犧牲,貨主不能請求補償,損失自負。但該條但書規定:這類違規裝載貨物若幸運未被投棄、經撈救保存,貨主仍應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分擔共同海損。等於風險自扛、保護沒有、救援成本共付。

深度解讀

這條是共同海損制度裡最明顯的「守規矩者受惠,違規者活該」條款。核心邏輯:如果你的貨物沒有按照航運習慣裝載(最典型就是該放船艙卻放到甲板上),而這批貨被船長投棄救船,你「不能」請求共同海損補償。但弔詭的是:如果這批貨運氣好被撈救回來沒被扔,你「還是要」跟著分擔共同海損。這是不對稱懲罰:違規裝載讓你承擔風險,但不讓你享受保護。法律邏輯是:一批違反航運習慣的貨物(例如放甲板的易燃物)本身就增加整體風險,船長在危急時優先處分這類貨物是合理的,讓這類貨主分擔這類損失也不公平。同樣邏輯變形在第117條(無載貨證券的貨物)、第118條(無故意之投棄),整個條文群形成「裝載規範-處分順位-補償權利」的配套結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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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16 條規定:「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