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6 條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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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6條規定,未依航運習慣裝載的貨物被投棄時不算共同海損犧牲、不能請求補償;但若被撈救保存,仍須分擔共同海損。
Q · 違規放甲板的貨被船長投棄,能請求共同海損補償嗎?
依海商法第116條,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典型如應進艙卻放甲板)若於危難中被投棄,不被認為共同海損犧牲,貨主不能請求補償,損失自負。但該條但書規定:這類違規裝載貨物若幸運未被投棄、經撈救保存,貨主仍應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分擔共同海損。等於風險自扛、保護沒有、救援成本共付。
白話解讀
這條是共同海損制度裡最明顯的「守規矩者受惠,違規者活該」條款。核心邏輯:如果你的貨物沒有按照航運習慣裝載(最典型就是該放船艙卻放到甲板上),而這批貨被船長投棄救船,你「不能」請求共同海損補償。但弔詭的是:如果這批貨運氣好被撈救回來沒被扔,你「還是要」跟著分擔共同海損。這是不對稱懲罰:違規裝載讓你承擔風險,但不讓你享受保護。法律邏輯是:一批違反航運習慣的貨物(例如放甲板的易燃物)本身就增加整體風險,船長在危急時優先處分這類貨物是合理的,讓這類貨主分擔這類損失也不公平。同樣邏輯變形在第117條(無載貨證券的貨物)、第118條(無故意之投棄),整個條文群形成「裝載規範-處分順位-補償權利」的配套結構。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6條為共同海損補償權的排除規範:對於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在投棄時不列入共同海損犧牲(喪失受償資格),於撈救保存時仍列入分擔義務,藉「不對稱獎懲」引導貨主遵守裝載規範,維持共同海損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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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116條是什麼?▾
規範違規裝載貨物在共同海損中的排除地位:被投棄不能領補償,被救回仍要分擔。
Q2什麼叫未依航運習慣裝載?▾
應進貨艙卻放甲板、應綁固卻未綁固等違反具體操作規範的情形,須依船公司指引與國際公約判定。
Q3甲板貨一定算違規裝載嗎?▾
不一定。現代貨櫃船甲板艙位已被習慣承認,僅針對應進艙卻違規外放者。
Q4違規貨被救了為何還要分擔?▾
因為貨物獲得了共同海損行為的保全利益,分擔是利益對應,但違規讓你失去被犧牲時的受償權。
Q5海商法116條的分擔時效多久?▾
因共同海損所生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而消滅(海商法第125條)。
Q6怎麼證明貨物有依航運習慣裝載?▾
提單Under Deck條款、船公司裝載指引、IMDG Code遵循紀錄、海事公證意見書。
Q7海商法116條和117條差在哪?▾
116針對違規裝載,117針對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兩者都排除共同海損犧牲補償。
Q8貨主如何避免落入116條排除?▾
簽約確認裝載位置、特殊貨依國際公約裝載、必要時加保On-Deck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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