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7 條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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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7條規定,無載貨證券且無船長收據之貨物經犧牲時,不認列為共同海損;但若該貨物嗣後被撈救保存,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Q · 貨物被丟到海裡救船,但我沒有提單,可以要求共同海損補償嗎?
依海商法第117條,貨物若既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被犧牲時不認列為共同海損,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必分攤你的損失。更關鍵的是但書:若你那批無單據貨物剛好被撈救保存下來,你反而仍須分攤其他被犧牲財產的損失——只有下行風險,沒有上行補償。這就是海運實務堅持取得正式載貨證券的核心理由。
白話解讀
海運世界有一個殘酷的規則:沒有紙,你等於不存在。你把貨交給船公司,但船長沒給你簽收據,你也沒拿到載貨證券。船在太平洋遇上風暴,為了救船,你的貨被扔進海裡。按照共同海損的邏輯,其他貨主應該分攤你的損失(這就是共同海損的核心:大家一起承擔救船的代價)。但 117 條直接斷了你這條路:沒有文件的貨被犧牲,不算共同海損,其他人一毛錢都不用賠你。更殘忍的是下一句:如果你的貨剛好被撈回來了,你照樣要分攤其他被犧牲的人的損失。沒有上行空間,全部下行風險。這就是為什麼老貿易商寧可多付一點運費,也一定要拿到正式的載貨證券。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7條為共同海損的文件主義排除規定:當貨物既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或船舶設備屬具未記載於目錄時,縱使因救船而被犧牲,亦不認列為共同海損,無法請求其他利害關係人分攤;惟若該等財產嗣後經撈救保存,仍須依比例分擔其他被犧牲財產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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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物被丟到海裡救船,沒提單能求償嗎?▾
不行。海商法第117條明定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其他人無須分攤。
Q2什麼是共同海損?▾
依海商法第110條,在船舶航程中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安全所為的故意且合理處分(例如投棄部分貨物救船),由各受保存財產依比例分擔損失。
Q3我的貨被犧牲又被撈回來,還要分攤別人的損失嗎?▾
要。第117條但書規定,無單據貨物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等於只承擔下行風險而無上行補償。
Q4船長收據和載貨證券一樣嗎?▾
兩者都能作為共同海損的文件門檻。載貨證券(B/L)是運送人簽發的正式有價證券,船長收據(Mate's Receipt)是裝船時的暫時性收據,第117條只要其一即可。
Q5走併櫃只拿到貨代分提單算有文件嗎?▾
關鍵看發行人。船公司簽發的主提單無爭議;貨代的分提單(House B/L)見解分歧,但若能對應出船長收據或主提單副本通常可被接受。
Q6船上設備被犧牲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未記載於目錄的設備屬具經犧牲者,同樣不認為共同海損,船方須自行吸收。
Q7沒拿到載貨證券是誰的責任?▾
依海商法第53條,運送人應於託運人請求時簽發載貨證券。未請求則運送人可不主動簽發,實務糾紛多源於雙方都未動作。
Q8共同海損的請求權多久消滅?▾
依海商法第125條,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排除對象 | 經犧牲是否分攤 | 經撈救是否分攤 |
|---|---|---|---|
| 海商法116條 |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如甲板貨) | 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 | 仍應分攤 |
| 海商法117條 |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 / 未記載目錄之設備屬具 | 不認為共同海損 | 仍應分攤 |
| 海商法118條 | 未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貴重物品 | 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 | 仍應分攤 |
| 海商法120條 | 船上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物 | 不分攤(亦不認犧牲) | 不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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