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8 條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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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18 條規定貴重物品須事前報明船長,未報明而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須分擔共同海損。
Q · 貴重物品沒報船長,出事被丟海裡能要求共同海損分攤嗎?
依海商法第 118 條,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被投海犧牲時,除非事前已報明船長,否則不被認定為共同海損犧牲,其他貨主無須分攤。但同條但書規定,若該物品事後被撈救保存,所有人仍須分擔其他人的共同海損犧牲——沒揭露的風險自己扛,沒揭露的收益仍要分給大家。
白話解讀
金條、名錶、外國債券、加密貨幣冷錢包,這些東西放進貨櫃跑國際海運的時候,法律待遇跟普通貨物完全不一樣。118 條設了一道特殊程序:高價值、易藏匿的東西,必須事前報明船長。報了,出事時跟一般貨物一樣可以主張共同海損;沒報,就算真的損失了,其他貨主不用賠你一毛。理由很現實,如果高價值物品可以偷偷塞進貨櫃事後再主張權利,船公司跟其他貨主會承擔無法預估的風險,理算也做不下去。但這條還留了一個尾巴跟 117 條一樣:沒報的東西如果剛好被救回來了,你還是要分攤其他人的犧牲。這就是海運世界的殘酷對稱:沒揭露的風險由你自己扛,沒揭露的收益一樣要分給大家。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18 條為共同海損的排除性規範,針對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設特別申報要件:經報明船長者,犧牲時可主張共同海損分攤;未報明者則排除於共同海損犧牲之外,但經撈救保存時仍負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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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 118 條是什麼?▾
規範貨幣、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在共同海損中的特別申報要件:報明船長才能主張分攤,未報明則排除,但撈救保存仍須分擔。
Q2貴重物品要怎麼報明船長?▾
法律沒固定格式,實務上在託運單特別註記或另簽補充申報單,由船長或大副簽名確認,務必留書面回執。
Q3藝術品、古董算貴重物品嗎?▾
「其他貴重物品」是概括條款,包含高價值藝術品、古董、收藏品,實務上會另附專業鑑定書並投保 Fine Art 保險。
Q4沒報明的貴重物品被救回來,還要分攤嗎?▾
要。第 118 條但書明定,未報明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沒揭露的收益一樣要分給大家。
Q5申報是不是等於船公司要幫我保管?▾
不是。申報只是讓物品在共同海損制度裡取得地位,不創設船公司的保管義務,物品仍放在你的貨櫃裡。
Q6118 條和 117 條差在哪?▾
117 條排除無載貨證券也無收據的貨物,118 條排除未報明船長的貴重物品,兩者都附「撈救仍分擔」的但書。
Q7加密貨幣冷錢包海運算貴重物品嗎?▾
屬「其他貴重物品」無疑問,未向船長申報即等於在共同海損制度上裸奔。
Q8申報後出事一定賠得到嗎?▾
申報只是取得共同海損分攤資格,實際補償仍依共同海損理算結果;一般運送損失另循運送人責任與保險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rticle | 排除對象 | 撈救後是否分擔 | 核心要件 |
|---|---|---|---|
| 海商法 116 條 |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 | 是 | 違反裝載習慣 |
| 海商法 117 條 |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 | 是 | 欠缺運送文件 |
| 海商法 118 條 | 未報明船長之貴重物品 | 是 | 貴重物品未申報 |
| 海商法 119 條 | 故意不實聲明性質之貨物 | 按所聲明價值分擔 | 故意虛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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