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9條規範共同海損不實聲明:性質虛報者犧牲不認共損、保存仍按實價分擔;價值虛報者補償取低、分擔取高,雙向堵死投機。
Q · 報關時把貨物價值報低或報高,遇到船難共同海損會怎麼算?
報低補你低、報高分你高,兩頭吃虧
依海商法第119條第2項,託運時對貨物價值為不實聲明,致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時,共同海損犧牲的補償額以兩者金額較低者為準,分擔價值則以較高者為準。也就是說報低想省運費,犧牲補償時算你低的;報高想多領,分攤時算你高的,無論往哪邊偏都對自己不利。性質不實聲明(第1項)更嚴格:犧牲者直接不認為共同海損,但保存者仍須按實在價值分擔。
報關單上動一點手腳,這是很多貿易商的常態:報低一點省運費和關稅,報高一點為了多領保險理賠。119 條就是專門對付這兩種小聰明的法律陷阱。第一種情況是謊報貨物「性質」(例如把危險品報成一般貨物):犧牲時一毛拿不到,但被保存下來還是要照實際價值分攤共同海損。第二種情況更精妙,是謊報貨物「價值」:法律把公平丟進許願井,兩邊都用對你不利的數字。你報低價想省運費,共同海損補償時算你低價(賠你低的);但共同海損分攤時算你高價(實際損失算高的)。想投機?這條讓你兩頭都輸。立法者在這裡明顯帶著怒氣:我不跟你解釋公平原則,我直接設計一個讓你絕對划不來的懲罰結構。
海商法第119條為共同海損的不實聲明排除與懲罰規範,分兩種情形:第一項規範貨物「性質」之故意不實聲明,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保存者按實在價值分擔;第二項規範貨物「價值」之不實聲明,採補償取低、分擔取高的雙向不對稱計算,使虛報者無論方向皆受不利益,以維護共同海損制度的誠信申報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第一項明文「故意為不實之聲明」,要求主觀上的故意,無意的錯誤不構成。第二項文字上是「不實之聲明」,沒有明示故意要件,實務見解上通常仍要求某種程度的可歸責性。爭議發生時主張「我沒故意」的證據負擔在你身上,平時保留申報依據的書面資料是保命繩。
不只。違反危險品申報規定可能還有對其他貨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與行政罰,造成人員傷亡甚至涉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事後查到故意隱瞞,連保險都可能拒賠。
報關價值是給海關的,託運價值是給運送人的,共同海損適用託運時聲明的價值。兩者可能因不同目的有合理差異,但差距過大而無合理解釋就會被質疑適用119條。
規範共同海損的不實聲明,分性質虛報(第1項)與價值虛報(第2項)兩種懲罰結構,是共同海損誠信申報的防線。
船舶航程中為救全體財產的共同危險,故意且合理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費用,由各利害關係人按比例分擔。
例如把腐蝕性化學品、危險品報成一般工業原料,隱瞞真實性質以規避危險品運費或申報義務。
分擔價值是各方按比例貢獻的基礎;犧牲補償額是被犧牲財產可取得的補償。119條第2項對兩者採相反的取值方向。
補償額取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較低者,分擔價值取較高者,無論報高報低都對虛報者不利。
理算時提供實際發票、市場行情、海關紀錄等證據,依119條請求調整補償與分擔;爭議不成依121條提付仲裁或法院裁判。
提出申報依據文件:供應商規格書、MSDS、商業發票、市場估價報告,證明聲明有合理商業基礎、無故意。
依貨物與航程規模差異大,由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計算,通常按共同海損總額比例計收,實務以契約與保險單約定為準。
性質不實直接不認共損(拿不到補償)、保存按實價分擔;價值不實是補償取低、分擔取高的雙向計算。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適用客體 | 第1項 性質不實 | 貨物性質(如危險品報成一般貨物) | 第2項 價值不實 | 貨物價值(報高或報低) |
| 主觀要件 | 第1項 | 明文『故意』 | 第2項 | 未明示故意,實務多要求可歸責性 |
| 犧牲效果 | 第1項 | 不認為共同海損(拿不到補償) | 第2項 | 補償額以較低金額為準 |
| 保存/分擔效果 | 第1項 | 保存者按實在價值分擔 | 第2項 | 分擔價值以較高金額為準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船舶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若被害為中國船舶或中國人,在中國港口、河道或領水內,不論何時,法院皆得扣押加害之船舶。 前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放行。
旅客之運送,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九條移列。 二、參照約安規則Rule XIX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修正。 三、如危險品、違禁物或腐蝕性等貨物,託運人於託運時,對貨物之性質為不實之聲明,致使運送人對於該等貨物未予適當處置,影響船貨共同安全甚鉅,特增訂本條第一項較嚴格之規定,該等貨物經犠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共同海損。 四、第二項係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潔。
船舶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若被害為中國船舶或中國人,在中國港口、河道或領水內,不論何時,法院皆得扣押加害之船舶。 前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放行。
旅客之運送,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九條移列。 二、參照約安規則Rule XIX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修正。 三、如危險品、違禁物或腐蝕性等貨物,託運人於託運時,對貨物之性質為不實之聲明,致使運送人對於該等貨物未予適當處置,影響船貨共同安全甚鉅,特增訂本條第一項較嚴格之規定,該等貨物經犠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共同海損。 四、第二項係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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