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20 條
- 1.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 2.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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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0條規定,船上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Q · 船員的行李或郵件被投海救船,要算共同海損嗎?
依海商法第120條第一項,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與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其他貨主不必為這些物品的犧牲分攤損失。但同條第二項規定,這些物品如真的被犧牲,損失改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擔,例如船員物品由船公司依僱用關係吸收、郵件由郵政機關承擔。本質上是把這些物品劃出共同海損制度,交給各自的法律關係處理。
白話解讀
船上有一類東西,法律上根本不參與共同海損這個遊戲:糧食、武器、船員的衣物和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的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為什麼這些東西被特別挑出來?因為它們跟商業貨物的性質不同:糧食武器是航行必需,沒有它們船根本開不動;船員薪津是人工成本,已經隱含在運費裡;郵件有保密和法律上的特殊性質,無法估價也不能行使留置權;旅客私人物品價值太難認定且涉及個人尊嚴。所以它們被劃出共同海損制度:平時不分攤、被犧牲時也不能要其他貨主賠。但第二項補了一條尾巴:如果這些東西真的被犧牲了,損失不是憑空消失,而是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攤。船員衣物被犧牲?船公司作為僱主吸收。郵件?郵政機關承擔。這是一個制度外的小圈圈,自己的損失自己扛。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0條為共同海損的列舉排除規範,明定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與私人物品不分擔共同海損,並規定此類物品被犧牲時改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擔,使其與一般商業貨物的命運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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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哪些東西不分擔共同海損?▾
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的旅客行李與私人物品六類。
Q2船員行李被投海救船,誰要賠?▾
不走共同海損,由船公司依僱用關係吸收,其他貨主不用分攤。
Q3郵件出事可以要求其他貨主分攤嗎?▾
不行,郵件被排除在共同海損外,由郵政機關自行承擔。
Q4旅客行李有沒有可能列入共同海損?▾
只有取得載貨證券的行李才可能列入;一般無單據行李被排除。
Q5為什麼這些物品要被排除?▾
性質不同:糧食武器是航行工具、薪津是人工成本、郵件須保密無法估價、行李難認定價值。
Q6第二項『各關係人分擔』是什麼意思?▾
排除共同海損後,損失改回原本的法律關係處理,如僱用、運送或郵政契約。
Q7海商法120條和117條差在哪?▾
117條排除無單據貨物與未登記設備,120條排除人員性與公益性物品,兩者平行互補。
Q8船員物品損失的時效多久?▾
屬一般民事或勞動關係請求權,依民法或勞動法令計算,非共同海損一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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