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20 條
- 1.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 2.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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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0條規定,船上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Q · 船員的行李或郵件被投海救船,要算共同海損嗎?
依海商法第120條第一項,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與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其他貨主不必為這些物品的犧牲分攤損失。但同條第二項規定,這些物品如真的被犧牲,損失改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擔,例如船員物品由船公司依僱用關係吸收、郵件由郵政機關承擔。本質上是把這些物品劃出共同海損制度,交給各自的法律關係處理。
白話解讀
船上有一類東西,法律上根本不參與共同海損這個遊戲:糧食、武器、船員的衣物和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的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為什麼這些東西被特別挑出來?因為它們跟商業貨物的性質不同:糧食武器是航行必需,沒有它們船根本開不動;船員薪津是人工成本,已經隱含在運費裡;郵件有保密和法律上的特殊性質,無法估價也不能行使留置權;旅客私人物品價值太難認定且涉及個人尊嚴。所以它們被劃出共同海損制度:平時不分攤、被犧牲時也不能要其他貨主賠。但第二項補了一條尾巴:如果這些東西真的被犧牲了,損失不是憑空消失,而是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攤。船員衣物被犧牲?船公司作為僱主吸收。郵件?郵政機關承擔。這是一個制度外的小圈圈,自己的損失自己扛。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0條為共同海損的列舉排除規範,明定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與私人物品不分擔共同海損,並規定此類物品被犧牲時改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擔,使其與一般商業貨物的命運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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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員個人物品被犧牲,船員要自己找船公司要嗎?▾
是的。海商法第120條第二項規定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船員與船公司是僱用關係,所以船員物品的救濟路徑是依勞動契約、船員法規向船公司主張,不走共同海損。實務上船員上船時宜留下私人物品清單並取得船長或公司簽收,事故發生才有明確損失證明。
Q2旅客如果有載貨證券的行李,是不是就能主張共同海損?▾
從條文反面解釋確實如此。第120條只排除無載貨證券的旅客行李,有載貨證券者不在排除範圍。實務上旅客很少為行李取得載貨證券,通常是單獨委託運送的貴重大件才會有。搬家海運、國際搬遷等場景若取得正式運送文件,就能獲得共同海損制度的保護。
Q3哪些物品不分擔共同海損?▾
依海商法第120條共六類: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這些被犧牲時不向其他貨主請求分攤,改由各關係人自行承擔。
Q4哪些東西不分擔共同海損?▾
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六類,被犧牲時由各關係人分擔。
Q5共同海損排除物品和一般貨物差在哪?▾
一般商業貨物按比例分擔共同海損,排除物品則各自承擔損失,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世界。
Q6什麼是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旅客未取得運送人簽發提單的隨身或託運行李,價值難認定,被排除於共同海損外。
Q7第二項『各關係人分擔』是什麼意思?▾
排除共同海損後,損失回到原本的法律關係處理,如僱用、運送或郵政契約由對應一方承擔。
Q8船員物品被犧牲怎麼求償?▾
依勞動契約與船員法規向船公司主張,不走共同海損;事前留物品清單並取得公司簽收最穩妥。
Q9如何判斷物品要不要分擔共同海損?▾
先看是否落入第120條六類排除物品,是則不分擔;否則再依第110條判斷共同海損三要件。
Q10旅客行李損失怎麼處理?▾
依旅客運送契約向船公司或郵輪公司主張,與其他貨主無關,不走共同海損分攤。
Q11郵件被犧牲由誰承擔?▾
由郵政機關依其與寄件人的契約承擔,不得向船上其他貨主請求分攤。
Q12海商法120條 vs 117條差在哪?▾
117條排除無單據貨物與未登記設備,120條排除人員性與公益性物品(船員、郵件、旅客),兩者平行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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