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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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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2. 2.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0條規定,船上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Q · 船員的行李或郵件被投海救船,要算共同海損嗎?

不算。郵件、船員物品、無單據旅客行李都被排除

依海商法第120條第一項,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與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其他貨主不必為這些物品的犧牲分攤損失。但同條第二項規定,這些物品如真的被犧牲,損失改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擔,例如船員物品由船公司依僱用關係吸收、郵件由郵政機關承擔。本質上是把這些物品劃出共同海損制度,交給各自的法律關係處理。

白話解讀

船上有一類東西,法律上根本不參與共同海損這個遊戲:糧食、武器、船員的衣物和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的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為什麼這些東西被特別挑出來?因為它們跟商業貨物的性質不同:糧食武器是航行必需,沒有它們船根本開不動;船員薪津是人工成本,已經隱含在運費裡;郵件有保密和法律上的特殊性質,無法估價也不能行使留置權;旅客私人物品價值太難認定且涉及個人尊嚴。所以它們被劃出共同海損制度:平時不分攤、被犧牲時也不能要其他貨主賠。但第二項補了一條尾巴:如果這些東西真的被犧牲了,損失不是憑空消失,而是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攤。船員衣物被犧牲?船公司作為僱主吸收。郵件?郵政機關承擔。這是一個制度外的小圈圈,自己的損失自己扛。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0條為共同海損的列舉排除規範,明定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與私人物品不分擔共同海損,並規定此類物品被犧牲時改由各關係人自行分擔,使其與一般商業貨物的命運分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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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員個人物品被犧牲,船員要自己找船公司要嗎?

是的。海商法第120條第二項規定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船員與船公司是僱用關係,所以船員物品的救濟路徑是依勞動契約、船員法規向船公司主張,不走共同海損。實務上船員上船時宜留下私人物品清單並取得船長或公司簽收,事故發生才有明確損失證明。

Q2旅客如果有載貨證券的行李,是不是就能主張共同海損?

從條文反面解釋確實如此。第120條只排除無載貨證券的旅客行李,有載貨證券者不在排除範圍。實務上旅客很少為行李取得載貨證券,通常是單獨委託運送的貴重大件才會有。搬家海運、國際搬遷等場景若取得正式運送文件,就能獲得共同海損制度的保護。

Q3哪些物品不分擔共同海損?

依海商法第120條共六類: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這些被犧牲時不向其他貨主請求分攤,改由各關係人自行承擔。

Q4哪些東西不分擔共同海損?

糧食、武器、船員衣物與薪津、郵件、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六類,被犧牲時由各關係人分擔。

Q5共同海損排除物品和一般貨物差在哪?

一般商業貨物按比例分擔共同海損,排除物品則各自承擔損失,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世界。

Q6什麼是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旅客未取得運送人簽發提單的隨身或託運行李,價值難認定,被排除於共同海損外。

Q7第二項『各關係人分擔』是什麼意思?

排除共同海損後,損失回到原本的法律關係處理,如僱用、運送或郵政契約由對應一方承擔。

Q8船員物品被犧牲怎麼求償?

依勞動契約與船員法規向船公司主張,不走共同海損;事前留物品清單並取得公司簽收最穩妥。

Q9如何判斷物品要不要分擔共同海損?

先看是否落入第120條六類排除物品,是則不分擔;否則再依第110條判斷共同海損三要件。

Q10旅客行李損失怎麼處理?

依旅客運送契約向船公司或郵輪公司主張,與其他貨主無關,不走共同海損分攤。

Q11郵件被犧牲由誰承擔?

由郵政機關依其與寄件人的契約承擔,不得向船上其他貨主請求分攤。

Q12海商法120條 vs 117條差在哪?

117條排除無單據貨物與未登記設備,120條排除人員性與公益性物品(船員、郵件、旅客),兩者平行互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海商編 共同海損規定(実務上 York-Antwerp Rules を採用)
韓國상법 공동해손 규정(실무상 York-Antwerp Rules 적용)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損
德國Große Haverei nach HGB(York-Antwerp Rules vertraglich einbezogen)
法國Avaries communes (Code des transports;York-Antwerp Rules par contrat)
美國York-Antwerp Rules, Rule XVII(Contributory Values — 排除 mail 與 passengers' lugga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左列法院起訴。   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三、被告船泊船籍港之法院。   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0510713 全文修正)

對於旅客供膳者,其膳費應包括於票價之內。

(0880622 全文修正)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條移列。   二、參照約安規則Rule XVII第四項修正。   三、第一項之「船員」一詞包括船長及海員,將「海員」文字修正為「船員」以資周延;對於郵件,因不能行使留置權且負有保密之義務,自難估計其價值,特予增訂不分擔共同海損。   四、配台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將原條文第二項之「被投棄」修正為「被犧牲」。

  • 關係人名詞
(0181224 制定)

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左列法院起訴。   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三、被告船泊船籍港之法院。   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0510713 全文修正)

對於旅客供膳者,其膳費應包括於票價之內。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條移列。   二、參照約安規則Rule XVII第四項修正。   三、第一項之「船員」一詞包括船長及海員,將「海員」文字修正為「船員」以資周延;對於郵件,因不能行使留置權且負有保密之義務,自難估計其價值,特予增訂不分擔共同海損。   四、配台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將原條文第二項之「被投棄」修正為「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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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20 條規定:「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