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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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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1條規定共同海損由全體關係人協議計算,協議不成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法律不設標準公式。

Q · 共同海損的金額由誰決定、怎麼算?

由全體關係人協議決定;談不成走仲裁或法院

依海商法第121條,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法律不給標準公式,實務由海損理算師依約安規則(York-Antwerp Rules)主持理算,過程常以年為單位。民國88年修正時已刪除「航政機關調處」程序,確認這是純私法爭議。

白話解讀

一艘船在太平洋遇到颱風,船長砍斷了一個貨櫃扔進海裡,救了船和剩下的九十九個貨櫃。回到港口之後,真正的戰爭才開始。121 條告訴你:共同海損的金額怎麼算,法律沒有標準公式。每一次事故的損失、每一個貨物的價值、每一方應該分攤多少,都要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走仲裁或法院。這條看似平凡,實際上是整個共同海損制度的壓力閥。實務上,協議過程由海損理算師(General Average Adjuster)主持,他會根據船主、各貨主、保險公司提供的資料,依約安規則(York-Antwerp Rules)算出每個人的比例。這個過程可能拖一年甚至更久。2021 年長榮長賜輪(Ever Given)堵塞蘇伊士運河,共同海損理算到 2023 年才完成,船東申報的理算金額超過九億美元。所以這條的重點不是計算方式本身,而是它把問題交給了實務界的專業玩法和最終的司法救濟。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1條為共同海損的計算與爭議解決條文:共同海損的分擔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構成「協議—仲裁—訴訟」三層爭議出口,不設法定計算公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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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海損保證書(GA Bond)一定要簽嗎?

法律上沒有強制,但實務上不簽就拿不到貨。這是運送人依海商法第122條行使留置權的方式,貨主簽署保證書、提供擔保後才能取貨,理算結束後按比例支付分擔額,餘款退還。內行人提示:簽之前先請貨運保險公司確認保單涵蓋共同海損責任,由保險公司出具擔保函比自己出現金方便太多。

Q2共同海損的協議可以自己開條件去談嗎?

可以,但實務上不建議。共同海損理算有國際通行的約安規則和專業理算師體系,個別開條件對方通常不接受,反而拖延理算。大型事故全體關係人往往上千人,你能做的是透過保險公司或律師代表進入集體談判,而不是自己跟船東單挑。

Q3共同海損的計算由誰決定?

依海商法第121條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法律不提供標準公式。

Q4共同海損是什麼?

為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安全所為的故意合理處分而生的犧牲與費用,由全體關係人按比例分擔(定義見第110條)。

Q5約安規則是什麼?

York-Antwerp Rules,國際航運業共同海損理算的私法自治統一規則,須經契約約定才有拘束力。

Q6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差在哪?

共同海損為共同安全所為、由全體分擔;單獨海損是個別財產自身損失、由所有人自負。

Q7共同海損協議不成怎麼辦?

依第121條提付仲裁(須有仲裁約款)或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

Q8共同海損分擔額怎麼算?

由海損理算師依約安規則,核算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分攤,無單一公式。

Q9怎麼取回被留置的貨物?

簽署共同海損保證書並由保險公司出具擔保函或提供現金擔保,解除第122條留置權。

Q10貨主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收到共同海損宣告後立即通知貨運保險公司確認保單,並取得海事律師或理算師初步評估。

Q11協議 vs 仲裁 vs 法院哪個快?

協議為第一順位但常以年計;仲裁通常快於訴訟且可選海事專業仲裁人;法院最慢且可上訴。

Q12約安規則 vs 海商法條文何者優先?

約安規則經契約約定後具契約效力,作為理算具體標準;海商法第121條則是爭議出口的法源框架,兩者並行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協議仲裁法院裁判
啟動方式全體關係人合意依仲裁協議提付向法院起訴
適用前提預設第一順位協議不成且有仲裁約款協議不成之最終救濟
速度依案件複雜度,常以年計通常快於訴訟最慢、可上訴
專業性由海損理算師主導可選具海事專業之仲裁人由法官裁判、得送鑑定

協議

啟動方式
全體關係人合意
適用前提
預設第一順位
速度
依案件複雜度,常以年計
專業性
由海損理算師主導

仲裁

啟動方式
依仲裁協議提付
適用前提
協議不成且有仲裁約款
速度
通常快於訴訟
專業性
可選具海事專業之仲裁人

法院裁判

啟動方式
向法院起訴
適用前提
協議不成之最終救濟
速度
最慢、可上訴
專業性
由法官裁判、得送鑑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03條(共同海損理算,依合同約定之理算規則,未約定者適用中國共同海損理算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船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510713 全文修正)

旅客於實施意外保險之特定航線及地區,均應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載入客票,視同契約,其保險費包括於票價內,並以保險金額為損害賠償之最高額。   前項特定航線地區及保險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並刪除航政機關調處以符實際。

  • 關係人名詞
  • 裁判名詞
(0181224 制定)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船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510713 全文修正)

旅客於實施意外保險之特定航線及地區,均應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載入客票,視同契約,其保險費包括於票價內,並以保險金額為損害賠償之最高額。   前項特定航線地區及保險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並刪除航政機關調處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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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21 條規定:「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