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22 條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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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2條規定,貨主未付共同海損分擔額,運送人或船長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Q · 我的進口貨被船公司以共同海損為由扣住,怎麼辦?
依海商法第122條,運送人或船長對未清償共同海損分擔額的貨主可以留置貨物,但但書明定「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實務最快路徑是立即聯繫貨物保險公司出具共同海損擔保書(Average Guarantee),擔保一到位,船公司即須解除留置,貨可先提出,分擔額的最終計算與扣抵由保險公司與船公司後續處理。
白話解讀
你的進口貨在海上遇到意外。船長為了救船,把某些貨物丟下海,或是用海水沖了某個倉間救火。船靠港了,你去提貨卻被告知:你的貨被扣住了,除非先付一筆「共同海損分擔額」。這不是詐騙,是海事法幾百年的傳統:船和全體貨主是命運共同體,救船的損失大家按比例分。本條給運送人一個強大的武器,貨物留置權(合法扣住貨物直到你付錢)。你沒付分擔額之前,貨就是不給你。但它同時留了一個後門:提供擔保(銀行保函、保險公司擔保)就能立即解除留置,不用等慢得要命的分擔額計算完畢。懂這條的進出口商,遇到這種情況第一通電話打給保險公司請他們出擔保;不懂的只會跟船公司吵架,結果貨多壓兩週。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2條規範共同海損的貨物留置權:當貨物所有人尚未清償其應分擔的共同海損分擔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留置(合法扣住)該貨物作為擔保;惟貨物所有人若另行提供擔保,運送人即不得再行留置。本條為民法第928條留置權一般規定的海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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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12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共同海損的貨物留置權:貨主未付分擔額,運送人可扣貨;提供擔保則須放行。
Q2貨被以共同海損扣住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聯繫貨物保險公司出具共同海損擔保書,這是讓貨最快解封的路徑。
Q3付了運費為什麼還會被扣貨?▾
運費是運輸契約對價,共同海損分擔是另一套源自海事共同冒險原則的法律關係,兩碼事。
Q4貨保了險船公司還能扣嗎?▾
可以。留置權是運送人對貨主的法定權利,與保險契約並行,須由保險公司出擔保才解除。
Q5船公司能直接把扣住的貨賣掉嗎?▾
不能。本條只給留置權,處分須另依民法第936條通知、催告、聲請法院拍賣。
Q6提供擔保後分擔額還要付嗎?▾
擔保只是換取先放貨,最終分擔額仍須結算清償,通常由保險公司接手處理。
Q7共同海損分擔額多久不請求會消滅?▾
依海商法第125條,自計算確定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Q8貨值很低可以直接放棄不付嗎?▾
可依海商法第124條委棄存留物免分擔責任,但須在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並先評估委棄與走保險何者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提供擔保 | 等分擔額計算 |
|---|---|---|
| 提貨時間 | 擔保到位即放貨(數日內) | 須等正式計算確定(數週至數月) |
| 現金壓力 | 由保險公司出函,貨主不必先墊巨額現金 | 貨持續積壓,倉儲費滯箱費累加 |
| 供應鏈衝擊 | 下游交貨幾乎不中斷 | 供應鏈可能斷鏈兩週以上 |
| 法律依據 | 海商法第122條但書 | 海商法第121條計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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