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2條規定,貨主未付共同海損分擔額,運送人或船長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Q · 我的進口貨被船公司以共同海損為由扣住,怎麼辦?
提供擔保即可依海商法122條解除留置取貨
依海商法第122條,運送人或船長對未清償共同海損分擔額的貨主可以留置貨物,但但書明定「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實務最快路徑是立即聯繫貨物保險公司出具共同海損擔保書(Average Guarantee),擔保一到位,船公司即須解除留置,貨可先提出,分擔額的最終計算與扣抵由保險公司與船公司後續處理。
你的進口貨在海上遇到意外。船長為了救船,把某些貨物丟下海,或是用海水沖了某個倉間救火。船靠港了,你去提貨卻被告知:你的貨被扣住了,除非先付一筆「共同海損分擔額」。這不是詐騙,是海事法幾百年的傳統:船和全體貨主是命運共同體,救船的損失大家按比例分。本條給運送人一個強大的武器,貨物留置權(合法扣住貨物直到你付錢)。你沒付分擔額之前,貨就是不給你。但它同時留了一個後門:提供擔保(銀行保函、保險公司擔保)就能立即解除留置,不用等慢得要命的分擔額計算完畢。懂這條的進出口商,遇到這種情況第一通電話打給保險公司請他們出擔保;不懂的只會跟船公司吵架,結果貨多壓兩週。
海商法第122條規範共同海損的貨物留置權:當貨物所有人尚未清償其應分擔的共同海損分擔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留置(合法扣住)該貨物作為擔保;惟貨物所有人若另行提供擔保,運送人即不得再行留置。本條為民法第928條留置權一般規定的海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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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先跟船公司爭論有沒有該賠。立刻聯繫你的貨物保險公司,要求出具擔保書,這是讓貨最快解封的路徑。保險公司日常處理共同海損擔保,有標準作業流程,通常一到兩個工作日內可以出函。依本條但書,船公司收到合理擔保就必須解除留置。內行人提示:投保時就要確認保單是否涵蓋共同海損擔保服務。
法律上可以評估放棄,但要謹慎。放棄貨物的決定要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船公司和保險公司,而且分擔義務不一定因放棄貨物就完全免除,仍要看契約條款和海商法第111條關於分擔範圍的規定。內行人提示:放棄前先請保險公司算清楚付擔保走理賠和放棄貨物哪個對你更有利。
不能直接賣。本條只賦予留置權(扣住貨物),不等於直接處分權。船公司要賣貨必須走法律程序,一般依民法第936條留置物拍賣規定,要通知貨主、定期催告、最後聲請法院拍賣。內行人提示:拖著不處理,倉儲費、滯箱費疊加可能超過貨物本身價值,最後雙輸。
規範共同海損貨物留置權:貨主沒付分擔額運送人可扣貨,提供擔保則須放行。是共同海損制度的核心擔保關節。
為救全體財產所為的故意合理犧牲與費用,由受保全的船與各貨主按比例分擔,每位貨主應負擔的那一份就是分擔額。
運送人對未清償分擔額的貨主,得合法扣住其貨物作擔保,屬民法第928條留置權的海事特別規定。
由保險人或貨主提供的擔保文件(Average Guarantee),用以替代留置、換取貨物先行放行。
先確認屬共同海損事件並要求事故證明,立刻聯繫貨物保險公司出具擔保書,依但書解除留置先提貨。
依本條但書提供合理擔保即可,實務上由保險公司出具共同海損擔保書,運送人收到即須解除留置。
依海商法第111、121條,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對共同海損總額的比例計算,協議不成可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向承保的貨物保險公司申請,日常有標準流程,通常一到兩個工作日內出函;陽春保單未必涵蓋,投保時要先確認。
提供擔保由保險公司出函即可快速放貨、不必先墊巨額現金;等分擔額計算確定動輒數週,貨持續積壓還產生倉儲滯箱費。
| 面向 | 提供擔保 | 等分擔額計算 |
|---|---|---|
| 提貨時間 | 擔保到位即放貨(數日內) | 須等正式計算確定(數週至數月) |
| 現金壓力 | 由保險公司出函,貨主不必先墊巨額現金 | 貨持續積壓,倉儲費滯箱費累加 |
| 供應鏈衝擊 | 下游交貨幾乎不中斷 | 供應鏈可能斷鏈兩週以上 |
| 法律依據 | 海商法第122條但書 | 海商法第121條計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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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船舶或船舶上所有財物,施以救助或撈救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
旅客除前條保險外,自行另加保意外險者,其損害賠償依其約定。但應以書面為之。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二條移列。
對於船舶或船舶上所有財物,施以救助或撈救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
旅客除前條保險外,自行另加保意外險者,其損害賠償依其約定。但應以書面為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二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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