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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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