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23 條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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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3條規定,受領共同海損分擔額者復得船舶或貨物時,應返還分擔額,但得扣除所受損害及復得費用。
Q · 共同海損分擔金拿到後,貨物又被找回來,錢要還嗎?
依海商法第123條,受領共同海損分擔額的人,若日後復得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一部,應將分擔額返還給原本分擔的關係人。但法律設有但書:可以從返還金額中扣除貨物已受的損害,以及為了復得所支出的費用(打撈費、運回費、倉儲費、鑑價費)。只復得一部分時,按復得比例返還,不是全額退回。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不知道,在國際海運的世界裡,每年都在處理一種特殊的退款。船在海上遇到危難,船長為了救整艘船把部分貨物拋入海中(這叫共同海損),所有獲救的人按比例分攤損失,被拋貨的人拿到分擔額。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如果幾個月、幾年後,那些貨物被打撈起來了,或者漂到岸邊被找到了呢?這條法律說:錢要還回去。但法律也懂你的辛苦,打撈費用、貨物受損的部分,都可以從返還金額裡扣掉。整套制度的邏輯很簡單:共同海損是大家一起扛損失,不是讓人在海難裡中樂透。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3條為共同海損之復得返還規範:當被投棄或犧牲而獲分擔補償的財產日後復得時,受領人應返還所受分擔額,但得扣除該財產已受之損害及復得所生費用,以回復共同海損分擔的公平性,避免受領人雙重受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同海損分擔額是什麼?▾
共同危險中為救全船而犧牲部分財產,所有獲救者按比例分攤損失給被犧牲者的補償。
Q2貨物復得後一定要全額返還分擔額嗎?▾
不是,可扣除貨物已受損害與復得費用(打撈、運回、倉儲、鑑價),只復得一部按比例返還。
Q3復得返還的時效多久?▾
實務通說適用海商法第125條一年時效,自知悉復得事實時起算。
Q4復得費用包含哪些?▾
打撈費、運回費、倉儲費、鑑價費、必要的處理費用,憑單據主張扣除。
Q5如果打撈費高於貨物價值怎麼辦?▾
扣除後若為零或負數,實務上解釋為無須返還,但不能反向向對方請求補貼超額成本。
Q6復得返還和委棄存留物(第124條)有什麼關係?▾
第124條允許分擔義務人委棄存留物免分擔;復得返還則是已受領分擔後的反向調整,兩條須一起評估。
Q7誰有權請求復得返還?▾
原本依比例分擔損失、付出分擔額的各利害關係人(船東、其他貨主、保險人)。
Q8船舶本身復得也適用嗎?▾
適用。本條明文涵蓋『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復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23_復得返還 | article_124_委棄免分擔 |
|---|---|---|
| 適用時點 | 已受領分擔額後、財產日後復得時 | 分擔義務發生時,尚未或不願分擔時 |
| 行為方向 | 受領人把錢退回給關係人 | 義務人放棄存留物以免除分擔責任 |
| 可扣除項 | 所受損害+復得費用 | 不涉扣除,直接以委棄物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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