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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23 條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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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3條規定,受領共同海損分擔額者復得船舶或貨物時,應返還分擔額,但得扣除所受損害及復得費用。

Q · 共同海損分擔金拿到後,貨物又被找回來,錢要還嗎?

依海商法第123條,受領共同海損分擔額的人,若日後復得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一部,應將分擔額返還給原本分擔的關係人。但法律設有但書:可以從返還金額中扣除貨物已受的損害,以及為了復得所支出的費用(打撈費、運回費、倉儲費、鑑價費)。只復得一部分時,按復得比例返還,不是全額退回。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不知道,在國際海運的世界裡,每年都在處理一種特殊的退款。船在海上遇到危難,船長為了救整艘船把部分貨物拋入海中(這叫共同海損),所有獲救的人按比例分攤損失,被拋貨的人拿到分擔額。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如果幾個月、幾年後,那些貨物被打撈起來了,或者漂到岸邊被找到了呢?這條法律說:錢要還回去。但法律也懂你的辛苦,打撈費用、貨物受損的部分,都可以從返還金額裡扣掉。整套制度的邏輯很簡單:共同海損是大家一起扛損失,不是讓人在海難裡中樂透。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3條為共同海損之復得返還規範:當被投棄或犧牲而獲分擔補償的財產日後復得時,受領人應返還所受分擔額,但得扣除該財產已受之損害及復得所生費用,以回復共同海損分擔的公平性,避免受領人雙重受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同海損分擔額是什麼?

共同危險中為救全船而犧牲部分財產,所有獲救者按比例分攤損失給被犧牲者的補償。

Q2貨物復得後一定要全額返還分擔額嗎?

不是,可扣除貨物已受損害與復得費用(打撈、運回、倉儲、鑑價),只復得一部按比例返還。

Q3復得返還的時效多久?

實務通說適用海商法第125條一年時效,自知悉復得事實時起算。

Q4復得費用包含哪些?

打撈費、運回費、倉儲費、鑑價費、必要的處理費用,憑單據主張扣除。

Q5如果打撈費高於貨物價值怎麼辦?

扣除後若為零或負數,實務上解釋為無須返還,但不能反向向對方請求補貼超額成本。

Q6復得返還和委棄存留物(第124條)有什麼關係?

第124條允許分擔義務人委棄存留物免分擔;復得返還則是已受領分擔後的反向調整,兩條須一起評估。

Q7誰有權請求復得返還?

原本依比例分擔損失、付出分擔額的各利害關係人(船東、其他貨主、保險人)。

Q8船舶本身復得也適用嗎?

適用。本條明文涵蓋『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復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23_復得返還article_124_委棄免分擔
適用時點已受領分擔額後、財產日後復得時分擔義務發生時,尚未或不願分擔時
行為方向受領人把錢退回給關係人義務人放棄存留物以免除分擔責任
可扣除項所受損害+復得費用不涉扣除,直接以委棄物抵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海商編「共同海損」(2018年改正、第808条以下)
🇰🇷 韓國상법 해상편 공동해손
🇨🇳 中國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損(第193–203条)
🇩🇪 德國HGB §§ 588 ff.(Große Haverei, Seehandelsrechtsreform 2013)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 avaries communes(anc. loi n° 67-545 du 7 juillet 1967)
🇺🇸 美國York-Antwerp Rules(General 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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