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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24 條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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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24 條規定,應負共同海損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除分擔責任,使最大損失限於存留物價值。

Q · 共同海損分擔金比我保住的貨還貴,可以不繳嗎?

依海商法第 124 條,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當分擔金額可能超過你獲保存財產的價值時,你可以拋棄該存留物的所有權,免除分擔責任,最大損失即被鎖定在存留物價值範圍內。委棄不是違約,是法律明文賦予的權利,行使後分擔義務終止、存留物所有權移轉給分擔權利人。

白話解讀

做進出口、物流、航運的人,這條是你身上帶的一條保險絲。共同海損是個古老的航海傳統:船在海上遇險,船長為救船救人犧牲某些貨物(丟下海、排水救火),所有貨保住的人要按比例分攤損失。聽起來合理,但數學有時候會詭異:你保住價值 100 萬的貨,結果分擔金算出來要繳 150 萬。這條告訴你:不用繳,你可以把那 100 萬的貨整個丟給他們,走人。這不是賴帳,是法律給你的停損閥。你的最大損失被鎖在存留物的價值範圍內,不會超過。對貨主和航運業者來說,這個上限決定了風險如何被計算和定價,也決定了你遇到糾紛時手上有沒有退場機制。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24 條為共同海損分擔義務之免責規定,賦予分擔義務人「委棄存留物」的選擇權:當依比例計算的分擔金額可能超過其獲保存財產之價值時,義務人得拋棄該存留物之所有權,以免除分擔責任,使其最大損失限於存留物價值範圍內,構成共同海損制度經濟理性的基石。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 124 條的委棄是什麼意思?

委棄是指共同海損分擔義務人拋棄存留物所有權,藉此免除分擔責任的法定權利,最大損失因此被鎖在存留物價值範圍內。

Q2委棄要怎麼做才有效?

以書面聲明指明分擔事件、放棄的存留物範圍與生效時間,寄送共同海損理算師或船東,並保留存證信函回執。

Q3委棄之後貨真的就拿不回來嗎?

原則上是,但依海商法第 123 條,分擔權利人若日後取回該財產,仍須返還已受領的分擔額(得扣除取得費用)。

Q4委棄會被告違約嗎?

不會。委棄是法律明文賦予的權利,與違約是不同的法律事件,行使委棄不產生違約責任,對方亦不得反告。

Q5什麼時候委棄最有利?

在分擔金額計算確定前主張委棄談判空間最大;金額確定後才委棄往往已過最佳時機。

Q6我有買海運險還需要委棄嗎?

要看保單條款。多數海運險承保共同海損分擔但有額度上限,超過上限或對雙方更有利時保險公司會建議委棄。

Q7委棄權有期限嗎?

委棄應於分擔計算確定前行使;共同海損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 1 年不行使而消滅(海商法第 125 條)。

Q8委棄的存留物所有權歸誰?

委棄生效後,存留物所有權移轉給分擔權利人,由其拍賣或處分以回收部分金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委棄存留物保留存留物(繳分擔金)
繳納分擔金拋棄存留物所有權保有存留物所有權
最大損失限於存留物價值可能高於存留物價值
適用時機分擔金 > 存留物價值時有利分擔金 < 存留物價值時有利
日後回復依第 123 條可要求返還分擔額(此處為對方返還)不涉及返還問題
法律性質法定免責權利,非違約履行分擔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第808条以下(共同海損 / General Average 規定)
🇰🇷 韓國상법 제865조 이하(공동해손)
🇨🇳 中國海商法 第193条以下(共同海损)
🇩🇪 德國HGB §§ 588 ff.(Große Haverei,2013 年海商法改革後)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132-1 et s.(avaries communes)
🇺🇸 美國York-Antwerp Rules(general average,國際統一理算規則,美國海事實務以契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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